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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各地市标准化奖励(资助)政策汇总 (2019年1月15日更新) 1、济南市 政策性文件: 济政字〔2018〕5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字〔2018〕125号文件深入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主要奖励标准: 市级统筹标准化建设和相关领域资金,积极支持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各项标准化扶持、资助、奖励政策。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给予扶持资金最高100万元;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扶持资金最高40万元、20万元;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扶持资金最高60万元、4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扶持资金最高40万元、20万元;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扶持。充分发挥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支持实施标准化战略和新型标准体系建设。 2、青岛市 政策性文件: 青政办发〔2017〕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要奖励标准: 第六条 资助奖励标准: (一)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 (三)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 (四)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 (五)获得4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3万元。 (六)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七)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30万元。 第二十条 各区(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应当参照本办法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按照不低于市级标准化资助奖励标准对标准化项目给予资助奖励。 3、淄博市 政策性文件: 淄政办发〔2015〕28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激励办法的通知》 主要奖励标准: 第八条标准化项目资助额度为:(一)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不高于60万元、3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不高于40万元、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联盟标准制定的资助不高于10万元。(二)新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新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新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三)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国家级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省级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 4、枣庄市 政策性文件: 枣政办发〔2018〕24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主要奖励标准: 第五条 标准化项目的奖励级别及金额标准: (一)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主持或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新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照承担同级别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奖励额度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标准(科技)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按国家级相应等级奖励额度的30%奖励; (四)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获得国家、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达到4A级、3A级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5、东营市 政策性文件: 东政字〔2018〕5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要奖励标准: 4.加强政策扶持力度。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在土地供应方面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保障项目用地。研究制定项目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承担国际或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给予重点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优先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市级统筹标准化建设和相关领域资金,积极支持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各项标准化扶持、资助、奖励政策。市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主持和主要参与制定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年度按照最高标准奖励1项。充分发挥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引领激励作用,支持实施标准化战略和新型标准体系建设。 6、烟台市 政策性文件: 烟政办字〔2016〕74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 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主要奖励标准: 第八条 资助额度: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5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按照参与标准制修订程度确定资助额度,不超过主持制修订同级标准资助额度的50%。 (二)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 (三)完成创建任务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国家级、省级项目资助分别不超过10万、5万元。 7、潍坊市 政策性文件: 潍政办发〔2016〕1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要奖励标准: 第三章 奖励及标准 第七条 奖励范围: (一)标准创新奖奖励范围为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农业标准规范以及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备案或进行自我声明)和团体标准; (二)标准应用奖奖励范围为上年度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以及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标准化示范项目。 第八条 奖励数量及额度: (一)标准创新奖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奖励,年度一等奖1个,奖励100万元;二等奖3个,分别奖励20万元;三等奖10个,分别奖励10万元。 8、济宁市 暂无 9、泰安市 政策性文件: 泰质监发〔2012〕81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要奖励标准: 第十条 资助奖励标准 (一) 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制订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 对主持修订或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按主持同类标准制订奖励额度的50%一次性奖励; (三) 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主持同类标准制订奖励额度的20%一次性奖励; (四)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项目评估验收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 对通过4A和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 对于成立国家、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和5元的一次性资助。 10、威海市 政策性文件: 威政发〔2014〕23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决定》、《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主要奖励标准: 第三条按照标准化工作情况,奖励标准如下: (一) 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 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主持制定联盟标准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所在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11、日照市 政策性文件: 日政字〔2018〕55 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要奖励标准: 2.加大支持力度。市级统筹标准化建设和相关领域资金,积极支持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各项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市财政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 万元、100 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 万元、50 万元;对承担全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 万元、30 万元;对当年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 万元、50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按照主导制定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 万元、30 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标准贡献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 万元。 12、滨州市 暂无 13、德州市 《德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待出台 14、聊城市 政策性文件: 聊政办字〔2017〕118 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要奖励标准: 7.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8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主持修订标准的,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50%给予奖励;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数额的20%给予奖励。承担山东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承担山东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工作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9.获得国家、山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国家、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0万元。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4A级、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15、临沂市 政策性文件: 临政办发〔2012〕26号 《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办法》 主要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共五个等次奖项。 第八条 特等奖,奖励 50 万元。 (一)主持国际标准制定; (二)新承担国际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九条 一等奖,奖励 30 万元。 (一)主持国家标准制定或国际标准修订; (二)新承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际标准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十条 二等奖,奖励 20 万元。 (一)主持行业标准制定或国家标准修订; (二)新承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 第十一条 三等奖,奖励 10 万元。 (一)主持地方标准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制定或行业标准修订; (二)新承担省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三)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第十二条 优秀奖,奖励 5 万元。 (一)主持地方标准修订; (二)新承担省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 (三)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第十三条 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项目下调两个奖励等次,最低为优秀奖。奖励资金按照主持同类项目额度的 30%-50%执行。 第十四条 参与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前五名的标准起草单位。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各参与单位分别申报,排序最前的单位按以上规定的等次奖励,排序靠后的单位按降低一个等次奖励,最低不低于 5 万元。 16、菏泽市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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