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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2302red

[分享]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2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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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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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整理,真的费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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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发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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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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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坛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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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坛骨干勋章

发表于 2008-6-1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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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9日卫生部的14号公告有下面一段话:
"《标准》实施以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仍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历年卫生部公告中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附录B中的食品营养强化剂规定执行。"
明确说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仍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
再读这个帖子,有2008版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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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0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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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8年 第14号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标准》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食品企业应按照《标准》和2007年以后我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我部将及时公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二、食品企业现有食品标签标示的食品添加剂与《标准》和卫生部公告不符的,食品标签限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其包装食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三、《标准》实施以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仍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历年卫生部公告中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附录B中的食品营养强化剂规定执行。

  四、香精香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参照《食用香精标准》(QB/T1505-2007)执行。

  五、关于《标准》中的个别文字编辑错误,参照勘误表(见附件)予以修正。

  特此公告。

这样的话我们该执行哪个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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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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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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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楼主的GB14880-2007整理版不能下载? 怎么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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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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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为加强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 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厂,须经省、市、自治区的产品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商业部门加强验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需氨基酸不能以小包装形式出售。
  第四条 食品加工,经管部门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食品营养强化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使用剂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 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艺要合理,不得影响强化剂的性质。成品在保存期内,其含量应不低于使用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使用量。
  第六条 凡经营养强化的食品在包装上必须写明:“营养强化食品”字样,并标明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强化品种、强化剂量、使用对象、食用方法、食用量和保存期限,不得夸大宣传。
  第七条 生产和使用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时,应由生产和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生产工艺、理化性质、质量标准、毒性试验结果、营养学评价、使用效果,食品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有关资料,省、市、自治区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理后,报卫生部审核批准。主管部门制定强化剂质量标准,共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需经卫生部同意。没有食用级质量标准的品种可暂以药典标准为依据。
  第八条 婴儿食品的强化,按卫生部颁布的或许可的婴儿食品营养及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从国外进口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或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必须符合本办法和进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 出口食品营养强化剂和经食品强化剂强化的食品,可根据双方鉴定的合同要求,安排生产。转内销不符合本标准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向生产、销售等有关单位无偿抽取检验所需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或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并给予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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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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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实施细则

A1 本细则用语定义如下:
食品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强化食品:指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加入了一定量的营养强化剂的食品。
卫生评价:是根据生产工艺,理化性质,质量标准,使用效果、范围,加入量,毒理学评价及检验方法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要求而作出的综合性的安全性评价。
营养学评价:指评论食品营养素价值与人群(人体)需求之间的关系,如营养素的生物价值,调解生理功能的关系,供给量,代谢,营养平衡等。
A2 生产列入本标准并且有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的品种,必须取得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审查颁布发定点生产许可证或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审查,颁布发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A3 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本标准中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
A4 凡列入本标准的品种,在国家未颁布发质量标准前,可制定地方或企业质量标准。
生产有地方或企业质量标准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厂家必须提出申请,经该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颁布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
A5 生产强化食品,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才能销售。并在该类食品标签上标注强化剂的名称和含量,在保存期内不得低于标志含量(强化剂标志应明确与内容物含量相差不得超过±10%)。
A6 食品原成分中含有某种物质,其含量达到营养强化剂最低标准1/2者,不得进行强化。
A7 使用已强化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时,其最终产品的强化剂含量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A8 生产或使用未列入本标准的品种、或需要扩大使用范围和增加使用量以及生产复合食品营养强化剂时,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初审,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后,报卫生部批准。
A9 凡生产经营强化食品者,必须采用定型包装并在包装上按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规定标明。
A10 进口未列入本标准名单的品种时,进口单位必须将有关资料(包括申请报告、产品品名、纯度、理化性质、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生产工艺、使用范围、使用量、卫生评价及国外卫生当局允许使用的证明),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后,报卫生部批准。
进口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我国规定的使用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报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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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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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2007 正式实施日期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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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7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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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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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7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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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kan,ciexiele,wokan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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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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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到什么时候的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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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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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个,嘿嘿,辛苦各为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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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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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现在食品分为普通食品,营养食品和特殊年龄阶段食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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