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芬兰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在动物福利、动物疫病的检测、预防控制暴发动物疫病时的应急处理、农兽残的控制等方面均具有完善的相应法规制度体系和农兽药残的监控体系。具有健全的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和专业的兽医卫生队伍。在猪病发生方面,目前无我国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名录和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A类疾病的发生。对芬兰猪肉食品安全体系进行剖析,对进一步推进我国动物疫病疫情监控体系、农兽药残监控体系及动物检验检疫法规制度体系等方面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猪肉,食品安全,体系,剖析,芬兰
1 猪肉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
芬兰食品安全局是芬兰监管猪肉进出口的中央机构。
1.1 猪肉的出口
芬兰食品安全局监管大型的在欧盟注册的屠宰厂和生产分割肉、肉糜、肉制品和对肉进行预加工的综合肉类加工厂的法规执行情况。所有欧盟注册的屠宰厂和企业均可向第三国出口产品。在欧盟注册的屠宰厂和综合肉类加工厂中工作的官方兽医为芬兰食品安全局的员工。他们负责肉品检验、卫生控制及产品溯源性工作和牛肉的标识工作,也批准所在企业的强制性标识和溯源性系统的使用。自治政府负责其它类型食品企业的质量控制,其兽医官对这些企业实施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情况和结果报芬兰食品安全局。芬兰食品安全局内的肉类和鱼产品卫生办公室负责审批在欧盟注册的屠宰厂和综合肉类加工厂的注册。对其他类型肉类加工厂的注册由自治政府负责。芬兰食品安全局的前身公布的兽医法规指南规定了自治政府的企业质量控制和注册程序,暂停及取消注册资格的程序以及处罚程序。
1.2 猪肉的进口
芬兰食品安全局负责芬兰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猪肉的工作。具体进口检疫工作由芬兰食品安全局的口岸兽医或其授权口岸兽医进行。进口检疫在赫尔辛基港站等四个指定的口岸检疫站进行,口岸检疫站先由芬兰食品安全局批准再报欧盟批准。如果口岸检疫站的检疫程序和设施不能满足法定要求,欧盟和芬兰食品安全局均可撤消其资格。从欧盟国家进口猪肉的检疫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自治政府负责。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为兽医或卫生检验人员,其检疫工作接受芬兰食品安全局的指导。
2 猪疫病疫情监控
2.1 农兽残留检查法规
食品法案(23/2006)对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农兽残留的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目的是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以确保消费者的健康。残留控制是食品卫生的一部分,农林部动物源性食品农兽残部法令(13/EEO/2001)详细规定对农兽残留的控制。官方兽医和生产商都有责任控制食品中的农兽残留。兽药法案(617/1997)包含对因治疗或其他原因用于动物的药物的监管,促生长剂和一些其他药物(如,硝基呋喃类和氯霉素)均被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农兽残留管理可分为三部分:国家农兽残留管理部门选定的检测项目、怀疑使用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企业内部的农兽残留控制。
芬兰执行的系列欧盟农兽残留管理法案有:
96/22/EC指令涉及禁止在养殖场使用含有激素、甲状腺素和β-激动剂作用的药物(同时废止81/602/EEC、88/146/EEC和88/299/EEC号指令):兽药法案617/1997、农林部关于禁止用于动物的一些药物的决议、农林部关于使用、销售和处方使用兽药的法令、农林部关于动物健康和卫生的决议。对非成员国肉类和肉类制品的要求17/2001。
96/23/EC指令涉及监测和测量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中的农兽残留物质:兽药法案617/1997、动物源性食品卫生法1195/1996f自2006年3月1日废止)、食品法案23/2006 (自2006年3月1日生效)、动物源性食品法令1336/1996(于2006年3月废止)、农林部关于动物源性食品残留法令13/EEO/2001。
兽药及其残留法规:药品法395/1987、兽药法617/1997、动物源性食品卫生法1195/1996(自2006年3月1日废止)、农林部关于饲料中药物添加剂的决议(13/EEO/1998)。
残留最高限量:兽药管理条例2377/90、农林部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农兽残留法令(13/EEO/2001)中关于农药的指令86/363/EC、欧盟第466/2001号指令规定了食品中农兽残留的最高限量、欧盟2002年8月12日的2002/657/EC决议,按照欧盟96/23/EC指令推荐的检测方法和对检测结果进行解释的标准进行检测农兽残留、推荐的检测天然激素限量的参考实验室。
2.2 猪的疫病疫情情况
基于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情况,芬兰猪的疫病状况相当好OIE规定的A类和B类疫病的情况(见表1)
[img][/img]
在良好的动物健康状况的基础上,芬兰按欧盟法规要求对伪狂犬病和传染性胃肠炎给予了特别的重视。芬兰近十年未发生严重的猪疫病。
2.3 疫病的检测计划
官方和动物产品工业相关各方共同建立猪、牛和禽的健康控制计划。计划的目的是改进监控和猪肉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的措施。农场在自愿的基础上并通过对建立规范的农场给予经济奖励的方式激励农场参加计划。新的健康计划包括国家范围内的计算机数据库持续更新。计划的主要目标是根除芬兰的传染性猪肺炎。健康控制计划是以农场和兽医的合同为基础。农场主可选择官方或私人兽医。农场主通过签订合同加入计划,所有发生的费用由农场主承担。
在猪的健康控制计划中,农场被分为基本和国家标准两类,基本标准仅需要满足法律的要求。国家标准要求没有某种猪病,如传染性猪肺炎(通过初乳样品检测),沙门氏菌病(通过粪便样品检测),萎缩性鼻炎,疥癣和猪痢疾。属于国家标准的农场必须有生产记录体系。合同兽医必须至少3个月或每批产品生产期间访问农场一次。访问时需做畜群的临床检查,检查记录用药、生产和疫病结果的手册。如今80%的农场进入了计划,其中80%的农场属于国家标准农场。
应急方案由芬兰食品安全局负责。应急方案为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禽流感和其他OIE列明的传播迅速的疾病(牛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等)。也有关于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禽流感详细操作手册。每个省的官员被要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应急方案并每年报送一个最新的应急方案给芬兰食品安全局。
2.4 猪病的报告系统
在动物疫病法规中(农林部1346/1995号决议)中规定了需向兽医当局立即报告的动物疫病。在法规中没有涉及的外来动物疾病也需按照农林部的部长令进行申报。生产者、兽医和屠宰厂必须申报动物疫病(动物疫病法案55/1980的要求)。如果动物所有人、兽医怀疑暴发的是需要申报的动物疫病时,如果没有可直接向省级兽医官员报告,必须立即向地方兽医报告。地方兽医向省级兽医官员报告,省级兽医官员向芬兰食品安全局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报告的动物必须接受官方兽医检查。
2.5 猪病的检测
官方兽医机构用血清学方法对猪病进行检测,芬兰食品安全局的实验室是芬兰进行猪肉残留检测的唯一实验室。芬兰每年用屠宰厂的血清样品监测某些猪传染病如伪狂犬病、传染性胃肠炎、猪呼吸道冠状病毒病、布氏杆菌病。每年按照芬兰食品安全局要求从屠宰厂抽取样品,监测的结果为欧盟宣布芬兰为非疫区提供更多的保证。
为监测站提供监测样品的农场必须实施自愿健康控制计划( 农林部24/EO/1997号决议)。自愿的健康控制计划对农场检测以下疾病:传染性肺炎、萎缩性鼻炎、放线杆菌的胸膜肺炎、C型梭状芽孢杆菌感染、沙门氏菌病、布氏杆菌病和疥癣。猪场也进行伪狂犬病、猪水泡病、猪生殖和呼吸综合症、猪流感、传染性胃肠炎/猪呼吸道冠状病毒病和猪瘟的检测。
另外,按欧盟法规(农林部4/93;512/50-93号决议)对人工授精中心还有健康控制计划和对野公猪饲养场有自愿健康控制计划。人工授精中心的健康控制计划包括的疾病:布氏杆菌病、伪狂犬病、猪水泡病、猪生殖和呼吸综合症、猪流感、传染性胃肠炎/猪呼吸道冠状病毒病和猪瘟。对野公猪饲养场有自愿健康控制计划包括的疾病:伪狂犬病、猪水泡病、传染性胃肠炎、猪呼吸道冠状病毒病和猪瘟。
2.6 当前主要猪病的诊断措施
2.6.1 古典猪瘟
使用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过氧化酶联中和试验、抗原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反转录多聚酶链反应、细胞培养中的病毒分离。
2.6.2 非洲猪瘟
使用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抗原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反转录多聚酶链反应。
2.6.3 猪水泡病
使用病毒中和试验、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反转录多聚酶链反应、用细胞培养做病毒分离。
2. 6. 4
口蹄疫
使用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反转录多聚酶链反应、用细胞培养做病毒分离。
按照健康控制程序,每年抽样对副结核病、古典猪瘟、传染性胃肠炎、猪水泡病、猪生殖和呼吸综合症、猪流感和猪布氏杆菌病进行检测。从1991年起,抽取的样品来自母猪、公猪和育肥猪,所有的这些检测均在芬兰食品安全局的动物疫病和猪肉食品安全研究所的实验室进行。样品均随机抽取,地方性肺炎,萎缩性鼻炎,猪痢疾,放线杆菌引发的肺炎,C型梭菌感染,沙门氏菌病,布鲁氏杆菌病和猪痘均在动物疾病和猪肉食品安全研究中心的实验室统一检测。
2.7 从事猪的流行性疾病诊断的主要实验室
芬兰食品安全局的动物疫病和猪肉食品安全研究部(以前称国家兽医和食品研究所EELA)在动物健康和猪肉食品安全方面进行研究和提供咨询服务。该部作为芬兰唯一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对有关猪的流行病进行实验室检测。其中心实验室位于赫尔辛基,其它还有三个分支实验室。大约有260人在动物疫病和猪肉品安全研究部工作。
3 2003-2005年芬兰生猪屠宰及检出问题情况 见表2
[img][/img]
4 猪用药及生物制品的管理与控制
兽药须遵守药品法(395/87),所有获准进入市场的兽药先决条件是其效果、安全和品质必须符合管理规定(4/2005)的要求。由国家药品局负责对兽药的市场准入申请进行审核并授权准入。兽药批发须遵守药品法。药品的批发管理仅国家药品局有权受理,药品合格执照也由国家药品局颁发,兽药批发商直接将兽药分配给兽医,再由兽医卖给畜主。但不能从中牟利。动物必须在售药兽医的看护下进行治疗。兽医将兽药分配给畜主的行为接受农林部的管理。下列机构有权管理兽药产品的分配:国家药品局、农林部、食品卫生部、芬兰食品安全局、各省级事务管理办公室、自治政府的兽医。芬兰食品安全局的农业生产管理处(前农作物生产监测中心KITK)负责对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由该处的一位高级检验员对饲料药物添加剂进行管理(另增一位兽医对毛皮动物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管理负责)。这一管理的法律基础见饲料法(396/1998)和农林部决议(13/EEO/1998)。在芬兰被批准可以用于其他食用动物的兽药也可以用于猪。不允许使用没有批准的农药。
5 兽医人力及财力资源情况
5.1 兽医人力
全国兽医共有1765人,占总人口的百分比为0.03%。猪场中没有全职工作的兽医,但农场动物的健康维护由自治政府的兽医执行,这是因为在芬兰以家庭养殖为主,其猪场规模相对较小,所有合法兽医均是从国际承认的兽医学校毕业,所有合法的兽医有资格从事私人兽医工作,但行医私人兽医必须向省级事务办事室和自治政府的健康委员会通报。在芬兰,从事私人兽医服务的机构必须由合法的兽医来领导。猪场的基本健康服务由自治政府的兽医执行,出口猪肉的检疫由官方兽医在屠宰厂中进行,进口猪肉的检疫由口岸兽医进行,从欧盟其他国家进口猪肉的检疫由自治政府的食品管理局进行。
检疫员协助兽医在屠宰厂中负责检验检疫出口猪肉。在芬兰共有22家批准的屠宰厂, 其中有l2家猪的屠宰厂。由肉类检疫员协作兽医对肉类进行检疫。肉类检疫员由芬兰食品安全局聘用,肉类检疫员的培训也由芬兰食品安全局安排,进口猪肉的检疫由口岸兽医执行。从欧盟其他成员国家进口猪肉的控制由自治政府负责,具体由兽医和检疫员执行。总共有近l000 名检疫员在自治政府中工作,由芬兰食品安全局安排对检疫员进行食品检验方面知识的培训。
5.2 兽医教育
在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是唯一的从事兽医高等教育的机构。该兽医学院负责兽医教育及其研究生的研究工作,其研究工作集中在动物健康和福利以及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也从事实用兽医和相关的服务工作。其目标是保持和开发国际水准的兽医教育。兽医学院由三部份组成:基础兽医科学部,临床兽医科学部,以及食品和环境卫生部。现有学生450名,其中385名已经完成基础学位(取得兽医的开业证),学制为6年。接近有200人在兽医学院工作,每年有近50名学生取得兽医开业证并毕业,有生物学、经济学、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在各级兽医机构中工作,猪场的健康维持由专业兽医进行。
5.3 财力资源
兽医机构中财务控制的管理情况。财务支出来源包括中央政府预算、地方政府预算、税收和罚款、红利、私人交易等。中央、地区、地方用于动物健康和食品卫生的财政支出比例占国家财政预算的0.19%(2006年)。政府财政公共支出占芬兰GDP的51.1% ,政府兽医服务组织项目和计划支出占政府财政公共支出的0.09% 猪肉生产占芬兰GDP的0.17%。
6 对我国猪肉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借鉴与思考
猪肉食品安全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战略性研究规划,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监管经验,依靠科技进步,以关键生产技术、控制技术、检测技术、信息技术为支撑,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杠杆,强化猪肉食品安全治本之策。
6.1 建立健全猪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体系
加快猪肉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在加强猪肉食品安全信息的高效传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的同时,加快猪肉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风险评估专家队伍建设,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猪肉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采取专家风险评估与部门风险管理相互独立又密切结合的方式,对猪肉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力争做到对潜在猪肉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6.2 建立健全猪肉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
进一步完善突发猪肉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体系,健全突发事件报告时限、响应程序和控制消除措施,实现对突发猪肉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果断处置。
6.3 建立健全猪肉食品安全监测体系
建立统一的监测责任分工、监督抽查计划和监测信息协调通报制度,明确监测职责范围,统筹安排监测计划任务、检测资金,实现检测资源梯次互助、检测信息全面共享机制,避免重复检测。同时,积极推广猪肉食品安全、生猪疾病快速检测新技术,逐步建立健全贯穿食品供应链各环节的动态监测、跟踪追溯系统。
6.4 建立健全猪肉食品安全法制标准体系
组织对现行猪肉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梳理,加快推进猪肉食品安全立法进程,制定针对各个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明确涉及猪肉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移送标准、取证要求、办案流程,使猪肉食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控制都有标可循、执法监督有法可依。
6.5 建立健全猪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体系
坚持以质量换市场的原则,加快研究建立猪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不合格猪肉食品主动召回、不法企业强制退市制度。积极扶持骨干猪肉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企业示范推行猪肉食品安全控制技术,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猪肉食品安全认证准入、标准准入管理体系。
6.6 建立健全猪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建立统一的企业经营信用电子档案库和猪肉食品安全信用公共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完善猪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征集、分类管理、分级评价、信用披露、责任追溯和失信惩戒等管理体系,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监管机制。
6.7 建立健全猪肉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深入开展普及猪肉食品安全鉴别知识,培育健康科学的消费方式,切实增强群众的监督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企业猪肉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机制,突出抓好猪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工作,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和道德责任意识。建立猪肉食品安全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汇集、统一审核、定期发布猪肉食品安全信息,既要客观、公正地曝光违法案件,又要大力宣传诚信生产经营企业、放心猪肉食品,引导市民客观、理性地对待猪肉食品安全问题。
作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严玉宝
胡娟
周岷江
余华
[ 本帖最后由 石竹 于 2008-9-3 14:24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