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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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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21 第13部分
第十三部分 公众调查会前的公众听证会
章节目录
A分部 总则
§ 13.1 范围
§ 13.5 会议前听证会通告
§ 13.10 会议成员
§ 13.15 功能分类
B分部 听证程序
§ 13.20 会议意见书
§ 13.25 参与者的数据和信息公布
§ 13.30 会议程序
C分部 会议前听证会记录
§ 13.40 会议的行政记录
§ 13.45 行政记录的检查
§ 13.50 行政决定的记录
依据: 5 U.S.C. 551–558, 701–721; 15 U.S.C. 1451–1461; 21 U.S.C. 141–149, 321–393, 467f, 679, 821, 1034; 28 U.S.C. 2112; 42 U.S.C. 201, 262, 263b–263n, 264.
来源: 44 FR 22348, Apr. 13, 1979, 除非另有说明。
A分部 总则
§ 13.1 范围
本部分规程应用于以下情况:
(a) 委员会委员做出判断,在尊重FDA行动的前提下,在公众调查会前举行公众听证会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b) 在本章节特定部分下,在FDA行动之前,可举行会前听证会;或者
(c) 在§12.32中,拥有正式取证公众听证会权利的人员放弃将行政法庭所关注的、涉及的事件作为会议行动的机会或请求,并切委员会决定接受这一请求。
§ 13.5 会前听证会通告
如果委员会委员决定就任何事件举行听证会,那么听证会通告将在联邦登记处公布,并包含以下信息:
(a) 如果听证会是符合§13.1 (a)或(b), 所有的适用信息如§12.32 (e)所述。
(1) 任何作为听证会事件主题的书面文件都将作为通告的一部分予以公布。如果文件已经在联邦登记处公布,或由诉讼管理部承认文件有效,或者由机构职员在通告中指定的文件都须包含在通告中。
(2) 为达到§13.1 (a)或(b)中的听证会目的,所有的符合§12.32(e)(6)(ii)规定的,在与会通告中记录在案的与会者都将被视为当事人,并且将根据§13.15(b),视为有资格参加会议成员的选举。
(b) 如果听证会代替可正式取证听证会,正如§13.1(c)所规定的,所有的信息都须依照§12.32(e)所述。
[44 FR 22348, Apr. 13, 1979, 修订于47 FR 26375, June 18, 1982]
§ 13.10 会议成员
(a) 会议成员必须考虑到与议题相关的医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相关背景,遵守对特殊政府雇员适用的利益冲突规则,并且对议题没有任何偏袒或偏见。会议成员可以是全职或兼职的联邦政府雇员或在FDA顾问委员会任职的人,除非与各当事方协商同意,不能由现任FDA全职或兼职雇员参加或FDA特别政府雇员参加。
(b) 听证会通告公布后的30天内,会议前的事务由FDA中心主任负责,其他各当事方按程序行动,并且任何请愿得到批准并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必须分别向诉讼管理部门递交姓名及会议成员五名被提名人的简历。任命是对被提名人获得任命的声明,成为会议成员,并与各方利益没有冲突。
(1) 任意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资格任命成员的人可以一致同意五个合格被提名人的名单。
(2) 被提名人名单必须提交给本段规定的提交被提名人免单的官员,但不是所有的参与者。在接受被提名人名单10天内,该官员将把名单及其评价递交给诉讼管理部门,不论其他被提名人是否达到本部分(a)段所要求的标准。向诉讼管理部门递交评价的官员必须将名单评价递交给所有有权递交被候选人名单的官员。
(3) 被提名人名单及其评价必须作为行政记录秘密保留在诉讼管理部门,不得向公众公开,并且所有递交或接受的人都必须保密。行政记录的这一部分需保密,但在开庭前发现它与任何议题事件相关,可以用于司法审查。
(c) 在审查完被提名人名单和评价后,委员将选择3名有资格的人员作为会议成员。一位成员必须来自中心主任递交的被提名人名单或其他尽职已被承认并且与听证主题有关的任何人。第二位来自其他当事方递交的被提名人名单。委员可以从任何方面选择第三名成员。这名成员将成为会议主席。
(1) 如果委员不能从被提名人名单中找到与各当事方没有利益冲突的有资格人员,或如果还需要其他信息,那么委员可以请求允许另外的被提名人或信息。
(2) 如果有人不能递交本节(b)段中所要求的被提名人名单,委员可以不需与之商量而选择另一位有资格的成员。
(3) 委员将以程序记录中填写备忘录的形式通知会议成员,并给每位参加者发送一份复件。
(d) 为替代本节(b)和(c)段中所述的选择方法,中心主任、程序中涉及的其他当事方和任何请愿得到承认并遵守听证程序的人都可以在委员批准的情况下,同意§14.80中所列的常务顾问委员会,为特定程序发起会议,或发起进行会议成员选举的程序,或会议包含大量的成员。
(e) 会议成员作为委员会的顾问并成为特殊政府雇员或政府雇员。会议在程序中发挥行政法庭的作用,而不是旨在遵守联邦顾问委员会法案或第14部分要求的顾问委员会。
(f) 会议主席拥有§12.70中授予的主持的权力。
[44 FR 22348, Apr. 13, 1979, 修订于 50 FR 8994, Mar. 6, 1985]
§ 13.15 功能分离;单方交流,行政支持
(a) 会议程序遵守§10.55中与功能分离和单方交流相关的条款。在会议前的任何程序中参与者的代表,包括任何受FDA首席辩护律师办公室指派来对事件负总责的人,可以不与会议成员接触,除非是作为程序的参与者,并且不能参加会议商议。
(b) 对会议的行政支持只能由委员办公室和FDA首席辩护律师办公室提供。
[44 FR 22348, Apr. 13, 1979, 修订于54 FR 9035, Mar. 3, 1989]
B分部—听证程序
§ 13.20 会议意见书
(a) 意见书由诉讼管理部门在§10.20规定下填写。
(b) 填写意见书的人必须在程序中为每位参与者提供意见书复件,除非如§§13.10(b)(2)和13.45中所规定的情况。文件数据和信息意见书不必送给每位参与者,但任何本节(d)段中规定的,与之相伴随的传送信件、总结、位置声明、证明或类似的文件必须递送。
(c) 意见书必须邮寄至对外通告中所述的地址或由本人投递。
(d) 所有的意见书都必须伴随有一份服务证明,或声明未对服务有何要求。
(e) 书面意见书或行政记录的其他部分不必处于保密状态,除非在§§13.10(b)(2) 和13.45所述的情况。
(f) 愿意遵守本节要求的参与者认为有不合理的经济负担时,可递交给委员一份请愿申请补助形式,在§12.82中有详细说明。
§ 13.25 参与者的数据和信息公布
(a) 在根据§13.5公布听证会通告前,中心主任对听证会负责的所包含事件要向诉讼管理部门递交—
(1) 已有程序行政记录的相关部分。行政记录中与听证会议题不相关的部分不能作为行政记录的一部分;
(2) 所有进行审查的人员名单必须在听证会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
(3) 在主任文件中包含事实信息的所有文件,不论赞成或不赞成主任立场,需与听证会所涉及的议题相关。文件指初始保存的、与听证会议题相关、由中心存档的重要文件,例如:在与食品添加剂相关议题中的食品添加剂掌控文件和食品添加剂申请,或与新药相关议题中的新药申请。反映协商程序的内部备忘录、律师工作产品和与听证会相联系的特殊使用的材料的准备,不要求提交。
(4) 所有其他的文件信息可靠;并且
(5) 签名的声明,达到主任尽可能的了解和信赖,意见书需遵守本节内容。
(b) 根据§13.5发布的听证会通告规定时间内,每位参与者都要向诉讼管理部门递交本节(a)段(2)至(5)中所规定的信息,以及任何未完成的本节(a)(1)段中规定的行政记录目标。在遵守本节(a)段(3)中所述的信息的前提下,参与者将根据这些段落的规定,比对鉴别这些文件档案的合理责任性。
(c) 本节(a)和(b)段要求的意见书可在程序中晚些进行补充,但要得到会议的批准,并且要表述出补充内容中的个人或材料观点在意见书制定之初是不知情的或合理不可预见的,或者补充内容中的个人或材料观点的适当性是不能为初稿所合理预见的。
(d) 不能充分遵守且在本节规定中有不诚实行为的参与者或当事方都要放弃参加进一步听证会的权力。
(e) 主席规定本节相关的问题。任何参与者对规定不满都可向委员申请对话审查。
[44 FR 22348, Apr. 13, 1979, 修订于50 FR 8994, Mar. 6, 1985; 54 FR 9035, Mar. 3, 1989]
§ 13.30 会议程序
(a) 会议目的是公平、快捷地审查医学、科学和技术议题。会议程序是以科学调查形式进行的,而不是法律审讯。
(b) 在所有的参与者递交了§13.25所要求的信息后,方可举行第一次听证会。
(c) 主席召集会议第一次听证。第一次听证会时间和地点通告必须至少提前15天予以公布,并且必须向公众开放。所有的参与者都有机会在第一次听证会上就其认为提请会议考虑、与议题解决相关的信息做口头陈述。参与者的陈述可以由多人进行。由主席决定陈述顺序。其他参与者不能打断陈述,但会议成员可以提问。陈述结束时,其他的参与者可以就陈述进行简洁的评价并可请求会议就特定事件进行进一步的提问。会议成员可以进一步提问。如果主席认为有助于议题解决,可以允许其他的参与者提问。
(d) 听证会是非正式的,并且证据规则并不适用于此。与信息和观点适用资格相关的行动和异议都不予考虑,但是其他参与者可以评价或反驳所有的类似信息和观点。参与者不能以任何原因打断另一参与者的陈述。
(e) 在第一次听证后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参与者可根据§13.20提交书面的反驳信息和观点。如果参与者请求并且合理、有必要的,主席将安排第二次听证。第二次听证,以及后续的听证,只有在主席认为需要足够且公正的陈述信息,但现在不能满足,且对合理解决议题有帮助的情况下,方可召集。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公告必须提前15天公布。听证会向公众公开。
(f) 会议可以同持有与议题相关信息或观点的任何人协商。
(1) 协商只能发生在会议听证会上。在主席的允许下,参与者有权建议或对协商者提问,并根据本节(c)和(d)段的规定,陈述反驳信息和观点,除非在所有参与者的同意下向会议提交书面陈述。
(2) 参与者可以就持有与议题相关信息或观点的特定人员,向会议提交请求并与之协商。请求必须声明为什么要与此人协商,并且为什么此人的观点不能通过FDA安排人员的出现提供给会议。会议将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批准或拒绝请求。
(g) 所有的听证会必须被转录。所有的听证会要对公众公开,除非在§10.20(j)(3)规定下,听证会方可对除了陈述人和参与者,联邦政府执行部门雇员和特殊政府雇员之外的所有人员关闭。会议成员在每场听证会中至少要出席大多数。在会议审议议题过程中的秘密会议,需要对公众关闭且不予转录。所有的会议成员都必须对会议报告投票。
(h) 所有的法定询问都要可被FDA首席辩护律师决议查阅到。首席辩护律师的就任何程序事件或法定授权的建议都要以书面形式转送并作为记录的一部分或在开庭后陈述并转录。
(i) 所有公众听证会结束时,会议宣布记录将停止接受信息。根据被提议的发现和结论并结合其判断力,会议将为参与者提供书面声明其立场的机会,或为参与者提供口头总结其立场的机会。
(j) 会议将对所有议题形成决议。决议将包括支持和解释会议结论的特定发现和涉及内容,并包括作为结论基础的,详尽的合理性陈述。任何会议成员都要填写声明额外或不同观点的独立报告。
C分部— 会议前听证会记录
§ 13.40 会议的行政记录
(a) 会议前听证会的行政记录由以下构成:
(1) 所有的相关联邦登记公告。
(2) §13.20中的所有书面意见书。
(3) 所有会议听证会的抄本。
(4) 会议初始决议。
(b) 行政程序记录关闭—
(1) 在§13.30(i)指定的时间内,相关的接受信息和数据;以及
(2) 在§13.30(i)指定的时间内,以被提议的发现和结论填写书面立场陈述相关的辩护。
(c) 会议可根据自己的判断力,在填写初始决议前的任何时间重开记录以接受进一步的证据。
§ 13.45 行政记录的检查
(a) 公众检查的有效性和每个作为受§10.20(j)管理的听证会行政记录文件的复件。每个可用于公众检查的文件或复件都要在接受后及时置于诉讼管理部门办公室的公众展栏中。
(b) 在§13.10(b)(3)规定中被递交的被提名者名单和评价不能公开,除非它们与法庭程序中的议题有关。
§ 13.50 行政决定的记录
§13.40(a)中所描述的听证会行政记录组成了决定专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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