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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XM200808

[求助] 再问关于产地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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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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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清水先生
不对,我们这里你如果是分装的一定要标原料的产地,而不是标你分装的产地,而且生产日期还要按照原料的生产日期标注,最多你再加个分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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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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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必须是你生产加工的所在地区,但你可以在产品说明里说明所用原料的产地及其质量啊
小俩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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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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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领导您好:就贵局2007-08-27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关于产地想进步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我公司有分装的产品,其产地是否应该表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呢,2、经多种不同原料经过加工,搅拌等最终而成的产品,产地将如何表明。
答: 食品的产地一般是指食品的最终加工地或制作地。食品实质性生产加工完成后,仅在异地进行包装、检验等辅助性加工的,应当以其实质性生产加工地为产地。生产加工食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关规定标注其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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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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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装企业的标注方式有两种(从A地购进,B地分装)
1、直接标注原来生产企业的产地
2、先标注原料产地:A  再标注产地: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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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1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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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人请回复12#的问题,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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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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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口可乐算不算分装??

产地:美国XX州XX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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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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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产品的产地

产品的产地不是法律必须要求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产品的产地不同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的地址,不能将两者混为一个概念。产品产地在一般情况下,仅表明了产品的真实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其标注的地域,也是行政区域的概念,而不是个体的地址。而产品生产者的名称的地址,是指责任人及其主要驻扎地。标注生产者的地址,主要目的在于让用户、消费者易查询,在发现质量问题时进行追诉。《产品质量法》未规定产品的产地必须标注。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产品的产地才能成为必须标注的内容,如《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时,被许可人使用他人商标,必须标明产品产地。产品产地虽然不是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但标注产地时,也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伪造。生产者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产品产地的认定规定,正确标注产品产地。
1.        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产品的产地应当以生产最终的制作地,加工地或者地作为产地,而不论产品是否是异地委托加工,或集团公司或异地分公司、生产基地加工的。如果产品制作完成后,又在异地进行分装、包装、检验等辅助性加工的,其产品产地不变,仍按该产品的主要制作地、加工地、组装地认定产品产地。因此,当甲地注册的集团公司,其分公司、生产基地分别在乙地、丙地生产的产品,其产地应当分别是乙地、丙地。
2.        对于进口产品而言,产品产地认定,我国已有专门的规章规定,因此,进品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执行。
3.        对于进口原料加工出口听产品,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我国1992年颁布的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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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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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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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9# arirang


回复楼上的 "  产品的产地不是法律必须要求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楼上应该看一下《食品安全法》和《质监总局4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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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1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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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还是不明朗,急求回复,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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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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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rirang 于 2010-8-11 16:17 编辑
回复  arirang


回复楼上的 "  产品的产地不是法律必须要求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楼上应该看一下《 ...
清水先生 发表于 2010-8-11 10:47


谢谢清水前辈的指正。
这个是我从今年6月份质监给的一本杂志上收集到的,《正确认定产品的产地》(赵增田,沈阳市康平产品质量检验所)。看到的时候,我也有疑问,但是文中提到的是“不是”“必须”,它的意思是“产地”一项并不属于强制性标识内容。7718、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的确是未体现 “产地”为强制性内容。以前做食签备案的时候,也请教过工作人员,他也顺便提到了产地这个问题。现在能看到的,也只是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提到了“产地”,为应当标注内容。7718修订的时候,产地肯定会加到强制性内容里。另外我没查到49号令的内容。麻烦清水前辈上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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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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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为必须标识的内容,质监局有说明的。(如何上传文件啊?我只会用粘贴,文件的红头就没有了。)

   质检法函[2008]105号

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统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适用,现就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食品配料的标注
1.对于复合配料,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标注要求,在配料清单中与其它配料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
2.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剂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
3.使用所谓“复合添加剂”的,应当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将其每种复合成分与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并进行标注。
4.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而在配料清单中标注。加工助剂可以不在配料清单中标注。
二、关于食品产地的标注
1.食品产地无论是否与生产者地址一致,均为必须标注的标识项目;其内容和形式应当真实、明确、清晰、易于识读,标注方法可由生产者灵活采用。
2.食品产地按照规定标注的地市级地域中的“市”,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

(此页无内容)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 食品  标识  函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                2008年7月4日印发
录入:关添天                            校对:骆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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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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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 微风
这个红头文件有链接么?
偶的直属领导一直在找这个呢

回复右上角高级模式里的图片或者附件点击后上传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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