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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GB28050-2011营养标签标准规定的 6 “营养成分表达方式”的相关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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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7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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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是生产食用槟榔的,现在营养标签的强制性标准实施日期也很快要到了,最近我公司在积极筹备做营养标签相关的工作;但是我在解读GB 28050-2011这份标准时看到了标准关于“6 营养成分表达方式”中关于“营养成分含量”的相关表达要求,其规定为: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现在我对于“食品可食部”这一点我不是很理解,我想知道现在咱们国家有对“食品可食部”这个概念做出标准性的定义或是有相关标准规定其准确含义吗?之所以对“食品可食部”产生这么大的疑问,是因为我们公司生产的食用槟榔是类似于口香糖的一类食品,也可以说成是“植物口香糖”

吧,是一类咀嚼性食品,咀嚼完其风味之后是需要把槟榔渣吐出来的;我想知道如何定义我这个产品的可食部之后,我才能准确的测试或是标注其相关营养成分的含量哦。

       我特别想借鉴一下口香糖的营养标签是如何检测及制作出来的;因为槟榔跟口香糖在吃法方面很类似。

      希望各位有经验的同志能积极的解答一下,也欢迎大家积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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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7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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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百分比的基数是可食部分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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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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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7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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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去纠结会吐出的渣,一样是作为可食用部分计算的。
如果渣不算的话,没法算啊。每个人吐的渣可能都不一样啊。

在标准的2.10有对“食部”作出定义: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部分的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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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7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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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qgood2008 发表于 2012-9-7 15:47
不要去纠结会吐出的渣,一样是作为可食用部分计算的。
如果渣不算的话,没法算啊。每个人吐的渣可能都不一 ...

要是能都按照可食用部分计算,那就是最省事,也是最省心的哦!我也希望是这样!

但是我在很久之前就槟榔这个产品营养标签咨询国家级食品检验中心时,对方就要我告诉她吐出来的是多少,吃进去的是多少;当时我还觉得有点不可理喻呢,我当时还在想,我怎么知道别人吃多少进去吐多少出来呢,这个东西不好把握啊。。。。
现在这个标准里面:2.10 食部: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貌似还是说剔除包装之外的净含量中(槟榔中)去除其中不可食的部分(槟榔渣,正确的吃法都是需要吐渣的,渣吃进去很难受的,槟榔包装袋上也是写明:槟榔渣切勿吞食。)的剩余部分。
现在我送检省一级的质检机构,说明了是检测制作营养标签,省一级的就很简单,说都不说可食部分的问题;直接测了就出1+4的报告单了。。。。

我心里有这些疑虑,所以比较忐忑。现在也没联系上省质监局,看他们到底看待这个可食部分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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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7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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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东西可能关键是要看政府部门怎么定义哦。我就怕到时候政府部门他要歪着解释,要抓企业的小辫子。。。。唉。。。那就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了。。。。

怕的是这个,其实我是想简单点,不想考虑那么多太细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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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D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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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8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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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榔属于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可以不标营养成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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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8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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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hmin 发表于 2012-9-8 08:23
槟榔属于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可以不标营养成分表

没有这一条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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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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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qgood2008 发表于 2012-9-8 09:48
没有这一条规定啊?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94/201207/55313.htm
(十四)关于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

1.调味品:味精、醋等;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五香粉等;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胶基糖果、咖啡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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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8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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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胶基糖果、咖啡豆等;

可以参照这一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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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8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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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oveandy01 于 2012-9-8 15:36 编辑
ahhmin 发表于 2012-9-8 08:23
槟榔属于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可以不标营养成分表


         这一点是不符合GB 28050-2011里面关于营养标签豁免的要求的!我们除了独立单颗包装最大表面面积≤20平方厘米之外,最小的整包包装总表面积(两面)也在300平方厘米左右了(关于这一点还需要准确测量,但是我估计按照相关标准最小总表面积至少也在160平方厘米以上了)。也暂时不符合GB 28050-2011里第7条款的其它要求。现在从相关政府机构获息,卫生厅暂时是口头标示槟榔不要求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但是问人家要文件,人家又没有文件。没有法规文件的豁免,口头豁免,对于企业来说风险还是太大的。所以现在一边在等文件,一边在制作营养标签。
我现在关键的问题是这个对于槟榔这个产品的“营养成分表达方式”的问题,细节问题,要把细节做好,因为细节决定了成败;怕以后出麻烦
营养标签豁免权.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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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8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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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oveandy01 于 2012-9-8 15:44 编辑
qxqgood2008 发表于 2012-9-8 10:07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胶基糖果、咖啡豆等;

可以参照这一条啊。


这一条,我觉得还是可以参照一下的,谢谢提供的这点灵感!
“(十四)关于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但是就这个定义,我感觉槟榔这个东西就使用量而言就不好说了,我们3元一袋的包装净含量就是18克,一般吃槟榔的一天一小包还是能解决得了的!只是对“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这一点,我还是比较认同的,因为这个产品本身就是现状就是地域性特别强的口味食品,其实可以定位为“植物口香糖”跟口香糖也是类似的;这个东西本身就是为了满足一定口感需求,我估计吃槟榔的也不是趁着想从槟榔身上获得多少机体营养素的。。。。。
阿门。。。。为难了。。。。,政府部门何时出个文件明确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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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8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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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qgood2008 发表于 2012-9-7 15:47
不要去纠结会吐出的渣,一样是作为可食用部分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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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这种定义比较差劲:食部是净含量中除去不可食用部分的剩余部分。
什么是不可食用部分?似乎就是食品中除去可食部分的剩余部分了。
这种定义的一般格式:在集合中,除去不是A的部分,都是A。
车轱辘话,跟没说一样。
其实楼主问的意思,我猜就是:送进嘴里,咀嚼后又吐出来的部分算食部还是不可食部?
我也希望能有比较权威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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