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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uailexiaophai

[求助] 关于公司最近遇到的一件事,希望大家帮忙给个意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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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情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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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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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7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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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标准化委员会确实不属于政府机构,是民间的,这个有点像以前的那个什么全国牙防组织的情况类似,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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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7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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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去质监局检验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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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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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7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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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xspjg 发表于 2013-3-7 10:13
首先,异地工商应该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函告你企业所在地工商总局,你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再函告你企业所在地质 ...

同意。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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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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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7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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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eir 发表于 2013-3-7 11:16
上海标准化委员会确实不属于政府机构,是民间的,这个有点像以前的那个什么全国牙防组织的情况类似,是没有 ...

这个,真的是这样??不是吧。。。那岂不是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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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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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7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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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duo0426 发表于 2013-3-7 11:39
送去质监局检验出报告

这个主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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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8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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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ilexiaophai 发表于 2013-3-7 08:59
谢谢亲的意见哦。
我们的标签已经改了哦。以后设计标签的时候也会避免这种擦边球。。

最好找有认可CAL、实验室国家认可CNAS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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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8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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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商家标注自己的产品是黑芝麻黑豆浆,肯定是希望这里到底有多少黑芝麻和黑豆的。因为没有标识添加量而受处罚,我觉得你们一点都不冤。
这样一个家伙,居然在高校里做老师! 孽畜,别逼我让你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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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8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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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duo0426 发表于 2013-3-7 11:39
送去质监局检验出报告

质监局没有检测认证资格的,有检测资格的是一般质检所质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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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8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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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判定是对的,你的标签确实有该问题,但执法程序不对。
博采众长,兼收并蓄,互相交流,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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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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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8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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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雪归人 发表于 2013-3-6 10:46
楼主这个标签也确实设计的有水平。
中国的文字游戏。
黑豆浆,可以理解成黑豆做成的豆浆,也可以理解成 ...

我也研究了半天标签
学习吧,不学习该落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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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8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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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ilexiaophai 发表于 2013-3-6 09:59
一个是正面的标识,一个是配料部分的标识。。。

按照你提供的标签,是要标注黑芝麻含量的。我们产品也是植物蛋白饮料——核桃乳,包装正面有核桃+磷脂,所以磷脂的含量就要标注上的,置于罚款之类的,我们直接找了质检,主动提交了问题,以后喷码的时候加印上含量就行了。工商罚款?告诉他,带他去超市里转一圈,一半以上的包装都不符合的,外地工商应该和经销商对话;下面给你举个新闻例子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范,依法履行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监管职责,天津市工商局在本市流通领域对贵州、河北、湖北、辽宁、四川、重庆、江西、江苏、安徽、广东、山东、吉林、内蒙古、黑龙江、山西、上海、北京、天津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3家生产企业生产的啤酒、冷冻饮品、饮料、豆制品、熟肉制品进行了食品质量抽样检验。经检测,部分食品质量不合格。(见《部分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名单》)

  对本次抽样检验发现的质量不合格食品,天津市工商局已责令受检经销单位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并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同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分局以工商所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并要求食品经营者,对质量不合格的啤酒、冷冻饮品、饮料、豆制品、熟肉制品一律停止销售;继续销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消费者发现经营者继续经销同批次质量不合格啤酒、冷冻饮品、饮料、豆制品、熟肉制品的,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所有的都是针对当地经销商的。
还有国家工商总局的一文,咱们来看看
工商机关是否有权对生产企业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05年04月29日 来源:

  
  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办发[2001]57号文件的规定,对流通领域中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对生产领域中生产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然而,由于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理解不同,导致有关部门在执法中互相推诿、相互争抢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也游离于工商部门和质检部门之间,企图逃避处罚。特别是企业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案件和经销商经销由生产环节引起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案件,对其管辖权到底属于哪个部门的争议更大。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执法人员。笔者试举一例。

  2001年8月31日,广西南宁市工商局对南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南峰牌单缸柴油机;没收尚未售出的53台柴油机,并处相当于已售出60台柴油机售价总值两倍以上的罚款169200元。南峰公司不服这一行政处罚决定,遂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查处的柴油机要属于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问题,根据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的有关规定,被告应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被告自行处理的行为超越了行政职权。一审法院撤销了南宁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南宁市工商局认为,南峰公司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其生产的产品已经远离公司所在地而进入了流通领域,因而不属于生产环节。工商机关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有监督管理权,对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有行政处罚权。为此,南宁市工商局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经过二审公开审理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南宁市工商局有权对南峰公司在流通领域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关于“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涉及到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中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应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的规定,并非否定工商部门对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一审认为南宁市工商局对本案的处理是超越行政职权是错误的,应予以撤销。

  在上述案例中,南峰公司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其在流通领域销售不合格产品,根据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当然有权查处。只是在查处后,还应将有关线索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追究其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正是基于上述理解,南宁市工商局才作出了行政处罚,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也因此维持了南宁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为什么很清楚的事情却产生了如此大的争议?关键是有关部门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如何划分至今未作出明确解释。工商部门认为,(生产)厂门内是生产领域,厂门外是流通领域;质检部门认为,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是生产领域,流通企业的流通行为是流通领域。还有部分执法人员因怕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甚至理解为:生产企业的行为是生产领域,流通企业的行为是流通领域。加之当事人妄图逃避处罚而游离于两个执法部门之间进行诡辩,使基层执法人员产生了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执法时出现手软、观望现象。更有甚者,连对端掉造假窝点的执法行为都提出疑义:这是否应该属于生产领域?我们查处会不会败诉?真是荒唐。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划分作出司法解释,以便基层执法人员执法。

  对生产企业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到底该由哪个部门处罚?笔者认为:在能明确界定其行为是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的情况下,由工商、质检部门各司其职,调查处理;在不能明确界定其行为是生产领域或是流通领域的情况下,工商、质检部门都有权查处,但应本着谁先立案、谁先查处的原则。如果发生了诉讼,法院在此类案件上应作出有利于执法部门的判决,以支持执法工作。




仨月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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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8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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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当地质监局关系怎么样?把事情弄到当地质监中去,开个条就行了,对不起,我们质监已经处罚过了,你们不用管了
仨月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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