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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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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兄--半菜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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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5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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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释义】
2013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之前,食品添加剂被作为工业产品对待,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之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原法第20条只要求对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本次修改食品安全法,也要求对食品添加剂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企业生产的以及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含有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就需要检验。因此,本法第1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
本法设专章规定了食品检验,为了规范对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本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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