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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d2514

【颇为震惊】食品伙伴网因分享推荐性国标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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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9 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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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制定的国家标准,成了“中国标准出版社”的知识产权。笑话,天大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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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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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9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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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标准,不传播标准,那怎么样行业统一执行,保障食品安全,难道都当“法律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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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9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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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支持,国家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要收费才能看,就不能更好的普及推广。
照此逻辑,《刑法》是不是也得收费查阅?我没钱查看,我怎么知道我违法没有?
有些人就是习惯了割老百姓的韭菜,还觉得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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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辣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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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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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9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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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标准,不传播标准,让企业如何执行?那不成了“秘密档案”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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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辣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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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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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坛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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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9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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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失去了国家标准的本来作用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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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9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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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文本不能自由传播,这是对社会发展的卑鄙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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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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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1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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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让每一个想了解的人都能了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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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2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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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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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3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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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宽※ 发表于 2024-8-9 01:49
国家出资制定的国家标准,成了“中国标准出版社”的知识产权。笑话,天大的笑话。

主体不适格主要涉及到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或被告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将被视为不适格。

原告不适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原告不符合这一条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我看标准出版社就是属于 原告不适格,网站违不违法,应该由国家标准化机构说了算,标准出版社算老几,这是属于非法打击其他法人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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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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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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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3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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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不就是发布出来,给大家用的,这十分不合理
热爱食品,奉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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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6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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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国家标准在公告发布的同时附带标准的电子版本;

允许并鼓励企业和个人传播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和我们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所有人都是国家标准的利益相关者,希望有更多朋友参与,一起推动国家标准的免费公开,使国家标准更好的规范行业服务行业,推动经济的发展,造福所有人。
国家标准本应该大力推广使用,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各行各业,如果收费才能下载使用,会大大限制标准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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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6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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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是标准出版社买断了GB/T标准的出版权。出卖由国家出资制定的标准版权,本身是存在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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