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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 国家标准实在不是个合适的“摇钱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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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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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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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4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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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其权利作品为由,起诉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案件二审判决终结。
【标准免费公开再起波澜】食品标准的法律问题专版重启
而近期食品伙伴网又收到了来自该传媒有限公司的第二轮起诉。
相关说明及案件的详情附件下载,可以到以下链接:
关于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起诉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说明

食品伙伴网也陆续转发分享了一些食品及相关行业的专业观点,希望跟行业人交流讨论,能够一起推动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免费下载和公开传播。

现分享到论坛,希望大家了解详情,客观看待,理性讨论。

如果您有意将您的观点发表在食品伙伴网微信公众号上,欢迎我15688560723(微信)


微信公众号“关务范儿”原创观点:
《国家标准实在不是个合适的“摇钱树”》

案件回顾
据南方周末相关报道,山东烟台富美特公司在其运营的食品伙伴网传播推荐性国家标准,并提供免费阅读和下载。2023年8月,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认为食品伙伴网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约788万元。2024年2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食品伙伴网侵权。2024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食品伙伴网侵犯了质量标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仅仅判令赔偿15万元。
南方周末 :《一桩食品标准侵权官司引发的争议:国家标准能否免费下载?》
什么是国家标准
对于国家标准,我们关务圈的人比较熟悉的是,根据《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标准之一。规定了这个标准我可以参考,可是却不告诉我这个参考需要收费,有点不厚道。
所谓的国家标准,通常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大写字母GB开头,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以大写字母GB/T字母开头强制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从法律角度的分析
法院判决食品伙伴网侵犯了权利人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很多媒体人讨论得非常热烈,在争论国家标准的传播该不该收费的问题。我也很诧异,认为不应收费。

1.制定国家标准是为了公共利益既然是国家层面制定并推广的标准,当然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其传播和推广越方便、成本越低越好,广而告之尚且来不及,还要通过收费来阻止其传播吗?这实在有矛盾之处!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五条)

2.收费行为违背标准制定初衷

收费行为破坏了制定国家标准的初衷,也就是“便利经贸往来”、“实施国家战略”,颇有“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要想打此过,留下买路财”的任性感!
这个案件的诉讼书主体是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它要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得到了法院支持,说明其是合法获得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传播权的,这个权利是怎么获得的呢?又是否合理呢?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32条,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第34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根据这两条规定,“以公告形式发布”、“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都应当是免费发布,无偿查阅的。但是“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就肯定是需要收费的了,因为出版是要需要成本的,印刷成册、编辑上传到网站都需要运营成本,收费尚可理解。我们要质疑的是,《办法》规定了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同时也规定了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供公众查阅。经过查询公共服务平台(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你会发现,推荐性国家标准往往只公布了标准编号和概要信息,却无法免费下载完整文本,要获取完整文本就需要付费到类似出版机构的网站去下载。通过这种方式,出版机构就以“独家经营”的方式完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变现。至此,我们可以合理怀疑,公共服务平台的“遮遮掩掩”,其实就是为了让渡权利给出版机构变现!
那么,这种权利的让渡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出版机构是如何获得这个“独家经营权”的呢?
3.左手倒右手“暗渡陈仓”
我们来看看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天眼查信息显示,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曾用名:中国质检出版社) ,成立于2010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新闻和出版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78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7800万人民币。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6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383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25条,著作权信息5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20个。风险概览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开庭公告3条。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GWY,100%控股,也就是纯国资企业。 001.png
明明《办法》第32、34条规定了要对公众开放查阅,结果又弄个独家发行权来收费。这个事似乎值得商榷。开始起诉的时候要求赔偿788万,结果给了15万就接受了!因为这个钱收的并不硬气,如果大家因此形成网络热议,也许这个独家经营权就要收回去了,彻底变成“供公众查阅”了,还是免费的,到时候会损失不知道多少个788万。

4.合法买来做公益也不行
食品伙伴网得到这些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时候,一定是通过合法途径“买”来的,但是买来以后放在自己网站再供自己的用户免费下载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我觉得值得商榷。如果食品伙伴网供用户下载的时候是收费的,构成了再次“经营”获利的行为,那无疑是侵犯了权利人的独家经营权(虽然这个权利本身也值得商榷);如果食品伙伴网买来以后,仅仅是供自己用户免费下载学习交流使用,并没有获得经济利益,就变成了一种免费的“福利”,或者是在做公益,在替相关部门做那些本应做到的(《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战略”)而没有做的一种“公益行为”。
这就好比某项物资是ZF专营的,有大善人买来免费给人使用,从此这些人就不用花高价再去ZF那里买,然后ZF就不乐意了,要处罚这个大善人。对这样一种“公益行为”通过罚款15万来“警示”一下,真的好吗?请相关部门三思,这点钱对于国家来说真的不算什么,但是其产生的坏的示范,对于相关标准的阻碍确是实实在在的。
002.png 南方周末的观点是,国家标准不应成为行政垄断的摇钱树,对此,作者深表赞同。
003.png

资料来源:

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3.公权与私权的协调与平衡_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 Focus 邵雅雯 2014第4期 P47
4.国家标准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2013年第1号)
5.《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标准技术管理司
6.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施行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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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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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4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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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了多少年了,咋肯轻易放弃。
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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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5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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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应该为行业企业服务的事,愣是使出版机构变成了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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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6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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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的时候收割一些参与单位的钱就差不多了,公布了就应该都可以免费下载和使用。
谱尼测试集团食品事业部 农业事业部 保健食品事业部负责人,业务联系13810296876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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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6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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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伙伴网的观点,“标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规范市场经济客体的法律,市场上的所有产品和服务都依靠标准来规范,中国的国家标准,不管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都由政府部门组织专家起草,以行政公告形式发布,是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国家标准只有免费公开推广使用才能真正起到规范行业的目的。”作为标准查阅使用人,近期很不方便,支持标准免费公开推广使用,不应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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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6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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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规范市场经济客体的法律,市场上的所有产品和服务都依靠标准来规范,中国的国家标准,不管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都由政府部门组织专家起草,以行政公告形式发布,是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国家标准只有免费公开推广使用才能真正起到规范行业的目的
淡定也是一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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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4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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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反告他们,不能说因为是国资企业就可以垄断收费,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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