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一段时间,有好多网友和狗哥聊起来:“谷氨酰胺能用于运动营养食品吗?”、“产品名称能叫氨基丁酸XXX吗?”、“配料表里的瓜拉纳提取物应该怎样标示?”。 其实这些问题,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具有多重属性(既是食品添加剂又是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等等)的物质,在食品加工应该如何合规使用,以及在产品标签中如何正确标示。 此前也有很多在这些问题上踩坑、并且被处罚的案例,另外新版GB 2760(2月8号已开始实施)在这些方面也存在修订更新,不加注意更会踩上大雷! 那,狗哥今天就来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1、 像L-谷氨酰胺、γ-氨基丁酸、瓜拉纳提取物都作为食品用香料收录于GB 2760中,并规定:食品用香料可以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表B.1除外)。 2、同时,它们又分别具有其他属性/功能,比如L-谷氨酰胺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添加到特膳食品中,γ-氨基丁酸为获批的新食品原料,瓜拉纳提取物富含咖啡因。当然,作为其他属性/功能使用时,一般都会有使用限量、使用范围限制等要求。 3、好了,BUG(空子)出来了。“按照新食品原料/营养强化剂等使用有诸多限制,但是按照食品用香料添加就没有限制了啊”,然后,有些厂家就开始“动脑筋”、“整花活儿”了。 —— “L-谷氨酰胺不能用?那就按照香料添加”、“明明是按照香料使用,产品名称却叫氨基丁酸XX”、“按照香料添加,但配料表里不体现香料,直接写单体名称”,通过这些方式来误导消费者。 ——有的还会在标签上将这些字体放大、醒目,不标示产品真实属性,暗搓搓的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会有某某功效。 ——更有甚者,(普通食品)宣传医疗保健作用。 4、像上文讲到的这些“乱象”,这么多年其实也一直层出不穷,当然被处罚的案例也是比比皆是。 5、其实,大多数情况下,食品用香料都不能直接用于食品中(性质不稳定、香气不完整等等),都需要配置成食品用香精之后用于食品加香,仅有极个别的比如香兰素、乙基香兰素、香荚兰豆浸膏(提取物)等可以直接用于食品。而且香精香料本身具有自限性(添加过量则风味不佳),成本也高。但是奈何总有人钻空子。。。 6、所以,此次GB 2760的换版,有一个重大变化。“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这一条款的修订,就是为了遏制“香料滥用”的现象,防止“以加香料之名,行乱七八糟目的之实”。 7、结合标准的更新,接下来监管执法部门也会重点打击“香料滥用”。对于使用到类似L-谷氨酰胺、γ-氨基丁酸、瓜拉纳提取物等多重属性物质的加工企业,狗哥在这里也提些建议: ——这些物质,不能再以食品用香料形式直接添加在产品中了。如果有加香的必要,需要先配置成食品用香精再用,而且标签标示也必须体现出真实属性(食品用香精),不得直接标示单体名称(不要暗示,避免误导),另外加了香精香料,产品名称就只能叫“某某风味产品”。 ——当然,如果不是以香料加香的目的使用,那就按照营养强化剂标准/新食品原料公告等的要求和规定大大方方使用。 ——不能既要又要。 8、 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企业想做什么,其实大都明白。新规已实施,还是“别在危险的边缘疯狂试探了”。监管部门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职业打假人也会重点盯着这一领域,“海燕呐,你可长点心吧”。
好了,就聊这么多。 文章来自公众号:“狗哥聊食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