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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的钻石

[讨论] 合同到期,炒人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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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子~花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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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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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跟大家讨论一个问题:
有些公司,老板不直接炒你,而是将你派到一个闲职,不让你发挥,逼你走。
或者让主管去做操作工的活(上司有安排工作的权利),还是发主管工资给你。

这违反劳动法嘛?请问各位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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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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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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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iufei003 于 2009-5-20 11:59 发表
还有就是如果合同到期,职工希望继续签合同,如果单位没有正当的理由而拒绝的话应当赔付职工一个月的工资(一年的合同),如果是干了两年(赔付2个月),以此类推,最多的赔付好像是10个月。还有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 ...


不叫终身合同,应该叫无固定期限合同吧!
事业尚未成功,我还要继续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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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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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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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nituofo 于 2009-5-20 19:34 发表
再跟大家讨论一个问题:
有些公司,老板不直接炒你,而是将你派到一个闲职,不让你发挥,逼你走。
或者让主管去做操作工的活(上司有安排工作的权利),还是发主管工资给你。

这违反劳动法嘛?请问各位会怎么做 ...


这个应该不违反劳动法的,只是变相让你走的。
针对你提的第二点,我也的确看到过这种现象,要么是在考验你,要么就是逼你走。那就要看你混的怎么样了。
我的态度就是,如果老板真的想让你走,何必还要在那里挣扎呢!直接把老板炒掉就是了!!
事业尚未成功,我还要继续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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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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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的那个错误的劳动合同给大家带来不便,表示歉意。以下是链接(这个应该不会错吧,政府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http://www.qd12333.com/news/newsview.aspx?id=1066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www.qd12333.com/news/newsview.aspx?id=106698

[ 本帖最后由 liufei003 于 2009-5-20 21: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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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w163 + 1 感谢您对论坛的支持。知错能改 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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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童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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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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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爱你无悔 于 2009-5-20 19:42 发表


不叫终身合同,应该叫无固定期限合同吧!

恩,偶搞错了,差点把大家都忽悠了,这样可不好,幸亏斑竹及时删除那个合同法,否则我就有涉嫌篡改国家法规的嫌疑了,危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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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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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nituofo 于 2009-5-20 19:34 发表
再跟大家讨论一个问题:
有些公司,老板不直接炒你,而是将你派到一个闲职,不让你发挥,逼你走。
或者让主管去做操作工的活(上司有安排工作的权利),还是发主管工资给你。

这违反劳动法嘛?请问各位会怎么做 ...

违反了!
因为工作岗位和职责改变必须经双方同意,劳动合同里面必须约定岗位,并且企业有责任明示岗位的JD,不在其位而拿其薪酬,只要你不愿意,企业是不可以这样安排的,否则你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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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w163 + 2 听君一席话,胜读十遍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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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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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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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西门吹灯 于 2009-5-21 08:53 发表

违反了!
因为工作岗位和职责改变必须经双方同意,劳动合同里面必须约定岗位,并且企业有责任明示岗位的JD,不在其位而拿其薪酬,只要你不愿意,企业是不可以这样安排的,否则你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解除合同, ...


又学习了。每一次都有醍醐灌顶、茅塞顿开的感觉啊
如果论坛没有开过劳动合同法大讲堂,强烈建议西门版主作出贡献和服务啊。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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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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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你想的那么好,跟老板斗多了就都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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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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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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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西门吹灯 于 2009-5-21 09:33 发表
没你想的那么好,跟老板斗多了就都知道了。

知道斗已不容易
会去斗更不容易
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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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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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西门主持开一期普法知识培训班。
北京联食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承接各种认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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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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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如何对付不良老板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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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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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规定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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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w163 + 1 掷字有声啊。加分。吾主要指:初为人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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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为人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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