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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质检总局发布了2010年第137号公告《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但是目前网上有两个不同的版本,在第三条的表述上有出入,涉及到“尚无国标的食品添加剂”究竟能否生产、使用,特摘录下来供大家研究讨论:
版本一,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等网站(已注明来源为质检总局), http://www.gov.cn/zwgk/2010-12/10/content_1762882.htm : “三、已被注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的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如生产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直接予以换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生产许可。 换证工作应当于2011年3月1日前完成。自2011年3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查处生产、使用未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行为。”
版本二,质检总局官方网站 http://www.aqsiq.gov.cn/zwgk/jlgg/zjgg/2010/201102/t20110228_178313.htm : “三、已被注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的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如生产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直接予以换证。此类企业的换证工作应当于2011年3月1日前完成。”——后面并无检查许可证、查处的表述。
这里就有问题了:
1. 我们也没看到真正的红头文件,到底哪个是正确的?不至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还能弄错吧?难道是质检总局后改的?用意何在?
2. 版本一中所指的2011年3月1日前完成换证,指的是所有食品添加剂企业;
版本二中所指的此类企业,结合上下文,是否只指“香料香精生产企业”?
再看这两个版本共同的第五条: “五、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随时关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制订或指定进展情况。食品添加剂标准一经卫生部制订或指定,应当及时受理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没有标准或指定的,都无法受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这是否说明了: 1. 目前并不是所有食品添加剂都有标准、或被指定;(注:香精有标准QBT1505《食用香精》) 2. 目前尚不具备“所有食品添加剂都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客观条件。(注:这样看香精具备了条件) 上述分析是否可以说明: 版本一的说法,第三条与第五条有矛盾的地方,不确切; 版本二的说法,第三条中“此类企业”专指香精企业;应以版本二(质检总局官网)的说法为准。 即香精香料企业必须在2011年3月1日前完成换证,否则不能合法生产;其它添加剂企业不必须。 那么,没有“国标”、没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究竟能不能再生产、依据哪些法规、证件来组织生产? 说法1:卫生部和质检总局2011年第6号文件,“拟生产尚未被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覆盖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依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的建议,并提供建议指定标准的文本和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 ——提出了、提供了,然后呢?究竟能否生产,还是没说明白。 说法2:卫监督发〔2009〕89号,“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且必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已经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或卫生许可证明的,许可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凡未取得上述许可证明的,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明到期后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尚无标准的,其产品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可以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的标准,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要依法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对生产环节产品的抽查检验,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这个说得似乎明朗些,只要是2009年6月1日以前成立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只要有未过期的卫生许可证,即可组织生产、其产品可被使用。——但是卫生许可证到期后呢?如果既无国标、行标,卫生部又未指定,究竟怎么办,停产么?
因此上面分析是否可以表明: 1. 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其产品才能被使用);如果该添加剂无国标、你就办不下来证、就不能生产(生产的东西也不能用)。 2. 2009年6月1日以前成立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均可进行生产(其产品能被使用);卫生许可证到期后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可继续合法生产(其产品能被使用);如果卫生许可证到期后,无国标、你就换不了证、就不能生产(生产的东西也不能用)。 不知我是否表达清楚,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欢迎大家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