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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生乳信息公开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卫生部于法定期限内予以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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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模式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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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thwei 于 2012-10-25 09:33 编辑

卫生部拒绝公开生乳新国标信息 称可能影响稳定

2012年10月24日 07:31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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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卫生部于法定期限内对河南省消费者赵正军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予以重新答复。

今年1月,赵正军向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时“食品安全国家忌笃牢被(以下简称‘食安国标委’)编写的会议纪要”。
2010年4月,卫生部发文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关生乳收购的两项标准发生了变化。此前,我国生乳收购标准是每毫升细菌总数不超过50万个,蛋白质含量最低每百克含2.95克。但是,生乳新国标提高了每毫升的细菌总数,降低了每百克生乳中的蛋白质含量。
根据2010年出台的生乳新国标,生乳收购中每毫升细菌总数提高到了200万个,而蛋白质最低含量下调至2.8克。
有专家表示,新国标中生乳蛋白质含量低于发达国家3.0克以上的标准;而菌落总数放宽4倍后,是美国、欧盟标准10万个的20倍。
广州奶协理事长王丁棉曾“炮轰”此标准是“被大企业绑架,中国乳业新国标是世界最低、全球最差”。
赵正军要求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的原因,也是为了搞清“新国标是不是被企业绑架了?”他注意到,在2010年出台的新行业标准中,没有关于起草人的具体介绍,而1986年《生鲜牛乳收购标准》中,却注明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1月20日,卫生部拒绝了赵正军的申请。因为食安国标委是“技术机构”,其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月16日,赵正军将卫生部诉至法院。
据了解,庭审中,卫生部的依据之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文件)。这份文件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也就是说,卫生部认为,赵正军所要的会议纪要即属于过程性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
“国办5号文,从立法目的来说,并不能一定推导出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不能简单说国办5号文是对“信息”的涵义做了“限缩性”解释,否则文件就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相冲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并不是说所有决策前的信息都属于内部信息或者过程性信息,况且,此项决策已经做出。”程洁表示,在我国的语境中,会议纪要常常具有“准决策”性质,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程洁表示,在决策之前,乳业公司、奶农、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基于自身立场参与讨论、提出意见,都是很正常的事,“用不着遮遮掩掩”。
问题恰恰在于此,生乳新国标虽然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其制定程序却不公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胡俊宏曾指出,国家强制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众质询环节形同虚设,技术标准的技术水平,必然由少部分特定人群把持和操纵。
“强制性标准的起草部门一般是专业技术委员会,只能代表特定人群,通常是企业界的利益。”胡俊宏说。
程洁表示,立法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集意见,制定强制性标准也应该组织听证,进行公开。当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时,会议纪要中的事实内容应当公开。
“如果其中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的规定,进行区分处理。”程洁说,比如采取不公开参与人、公开观点的折中方案。
法庭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但此案不涉及上述会议纪要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驳回了赵正军要求判令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的诉讼请求。
目前,诉讼双方均未表示上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卫生部收到判决书后,将根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答复。”
“如果对答复不满意,我还将起诉卫生部。”赵正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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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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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的屁股也敢摸,赵正军的胆子太大了,不会被精神病吧
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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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5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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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4日 00:43
来源:城市晚报

生乳国标公开申请

2010年,卫生部发布生乳新国标,有消费者要求公开其制定的会议纪要被拒后,将其起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决卫生部在法定时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对此,卫生部有关人士称,将按照判决要求进行答复和沟通,但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

去年12月2日,消费者赵正军向卫生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重点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

今年1月20日,卫生部在其三次申请问询下答复称,赵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卫生部称,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非卫生部;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该会议纪要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

2月16日,赵正军将卫生部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2日,赵正军表示,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自己于19日收到判决书。目前,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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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5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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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hwei 发表于 2012-10-25 09:39
2012年10月24日 00:43
来源:城市晚报

卫生部:法院并非判令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2012年10月23日 04:37
来源:东方早报

原标题:卫生部:法院并非判令公开会议纪要

■ 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被申请公开

■ 北京法院判令卫生部答复

河南消费者赵正军去年底要求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被拒后,于今年初将其起诉到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时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昨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接受早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强调,法院并非判令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他表示:“卫生部收到判决书后,将根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答复。”

这起官司缘于2010年新修订的生乳标准出炉。

据《大河报》报道称,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1986年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克降到了2.8克,菌落总数则从2003年的每毫升≤50万调至≤200万。新标准中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发达国家3克以上的标准,而菌落总数放宽数倍后,是美国、欧盟(10万个)标准的20倍。

这一标准因此被业界和消费者称为“一夜之间倒退了25年”,再次引发公众对我国乳制品行业的信任危机。

去年12月2日,河南消费者赵正军向卫生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卫生部公开生乳等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生乳标准起草工作单位与卫生部签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起草单位对反馈意见中不予采纳意见的信息资料、生乳标准审查讨论中专业分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等政府信息,其中,重点是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的公开。

2012年1月20日,卫生部答复称,赵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2月16日,赵正军将卫生部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卫生部称,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非卫生部;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该会议纪要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

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即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卫生部不予公开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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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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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敢于出头的人太少拉 啊
假定我们的父母70岁了,还能活20年,每年只有春节几天回家,每天其实只有几个小时在父母身边,总共也就十几个小时,20年就是两百来小时,也就十来天,20年总觉得很漫长,其实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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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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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会议纪要  天也不会塌下来
2012-10-25 08:50:36

卫生部别拿社会稳定做“挡箭牌”
江德斌
    为搞清“新国标是不是被企业绑架”,消费者赵正军要求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卫生部认为,会议纪要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拒绝公开。(据10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公民申请信息公开遭拒的事情并不新鲜,当卫生部拒绝公开会议纪要时,也并未引起民众的注意,而在司法裁决后所披露的信息,反倒成为舆论热议的部分。在这起案例里,卫生部以影响社会稳定而拒绝公开,无疑是犯了夸大事实、乱找借口的毛病,不仅难以赢得公众信任,反而会成为一个笑柄。
    近年来,随着公民意识提升,越来越多的人主动履行公民权利,要求各政府部门公开相关信息,虽然成功率并不高,但却如同星火燎原,申请信息公开已成常见行为。政府部门拒绝公开的理由很多,诸如国家机密、不属于公开范围、没有得到授权、影响不好等等,但在公民的持续不懈努力下,越来越多的政务信息走向公开。而事实也证明,公开信息并不是多大的事,天不会因为公开塌下来,社会也不会因此而动荡。
    就此次申请公开会谈纪要遭拒一案,法院并未纠缠于会议纪要的公开问题,而是批驳卫生部的拒绝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如此判决固然令人稍显遗憾,但却以司法裁决的方式证明,政府部门不应乱找理由拒绝公开信息,而应采取积极认真态度对待公民的申请。
    生乳新国标将生乳收购每毫升细菌总数放宽4倍提高到200万,蛋白质最低含量下调至2.8克。此结果一出即引得舆论哗然,亦引起公众的强烈不满,甚至连乳业人士也连连吐槽,认为生乳新国标是在开倒车,影响到行业的发展,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
    广州市奶业协会理事长王丁棉在业内会议上,炮轰该标准为“全球最差,是全球乳业的耻辱”,并称“中国生乳标准被个别生产常温奶的大企业绑架”。而光明乳业总裁郭本恒亦曾公开表示,中国生乳标准几乎是全世界最差,用一个相对比较低的标准不可能生产出一个非常高级的产品,“垃圾生产出来的就是垃圾”。
    可见,由于生乳新国标的修订和通过流程不公开,有暗箱操作之嫌,造成标准修订存在诸多疑点,影响到新国标的公信力。而且,生乳新国标虽然是行业标准,但因其涉及到亿万国民的健康,加上不向国际高标准看齐,却开倒车的做法,公众有理由怀疑其中存在猫腻。
    而卫生部捂着会议纪要不公开,不仅无法洗脱“新标准遭绑架”的嫌疑,反而会引发民众的更大质疑声。公开会议纪要,则可以检讨新国标是否合乎规范,亦可借机梳理标准制定流程,完善标准管理制度,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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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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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拒公开乳业国标会议纪要:会影响社会稳定
   2012年10月25日 14:2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转发 拒公开的会议纪要:乳业国标制定被疑捆绑企业利益

继去年广州乳业协会理事长王丁棉炮轰“中国乳业国标为史上最差标准” 后,近期又因卫生部拒绝向社会公开乳业国标定制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再次将乳业国标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河南消费者赵正军称,他要求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的原因,是为了搞清“新国标是不是被企业绑架了?”。他注意到,在2010年出台的新行业标准中,没有关于起草人的具体介绍。

而卫生部则回应称,赵正军所要的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

在今年1月20日遭到卫生部的拒绝后,赵正军将卫生部告上法院。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卫生部于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予以重新答复。

究竟是怎样的国标流程“一旦公开,就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稳定”?10月24日,本报独家获悉了一份由20多省市地方乳协参与的中国(重庆)奶业高峰论坛——中国奶业标准研讨(地方性)会议纪要(简称“重庆会议”),并通过多方采访试图还原乳业国标制定过程中的真实景象。

缺失的主体们

王丁棉告诉记者,新国标的定制最早从2007年的时候就陆陆续续开始了,但以前一直是卫生部、国标委和中国乳品工业协会在操作,地方乳协根本不知道,后来知道也没有受邀参加讨论,无奈之下地方乳协只能通过其他渠道来提出各地的声音和反对意见。

“重庆会议”便是王丁棉指的“其他渠道”。记者从该会议纪要上获悉,2009年7月17日-18日,北京奶协、上海奶协、天津奶协、重庆奶协、广州奶协、福建奶协等20多家地方奶协,以及光明乳业、长富乳业、佳宝乳业、江西阳光乳业、南京卫岗乳业、皇氏乳业、新希望乳业、山西古城乳业等几十

家乳品企业,以及中国农大、东北农大、四川农大、西南民族大学、华南农大的专家参与了此次会议。

而会议的目的就是“更好地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工作”。

“最后大家才感觉到,所谓的国标讨论根本就是走形式而已。我们以地方奶协的名义提了很多意见,但最后我们一对照新国标,发现根本没有接受地方的意见。地方连发言机会都没有,所以你看得出这个国标的制作过程是很独断的。”王丁棉说。

作为参与新国标讨论的与会专家,魏荣禄与王丁棉有着同样的感觉。

“开始我们地方乳协都没有资格去参加,国标讨论会开到第三次后,我们才通过各种关系,以旁听的名义参加。当时我和江苏奶协原副秘书长曾寿瀛、上海奶业协会副秘书长顾佳升在香山饭店听了国标讨论会,后来我们给卫生部的某位领导写了信,然后的两次会议才以卫生部受邀专家的身份去参与。”魏荣禄向记者回忆。

缺席新国标讨论的不仅只有地方乳协,王丁棉说,在整个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奶农的声音与权利已被人剥夺,所制定的几个新标准都涉及到奶农的利益,“他们也是标准的执行主体,自始至终都不向他们征求意见,问问哪些标准指标定得高了?哪些能不能执行?我认为标准出台前不征求奶农的意见,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

“隐形”起草人

新乳业国标中,起草人一项的空缺,引起的不仅仅是赵正军一人的注意。就在新国标问世的1年多后,王贞照、王永康,徐文芝、李光华等上海多位养牛退休专家实名写信质疑了新国标的诸多疑问。

“我们确实不知道这新国标何时发布,何时执行,是由哪家单位执笔(或那些专家参与起草)?例如:1986年《生鲜乳收购标准》(即老国标)中每项标准都有某机构或某人执笔,比如许多是由黑龙江研究所、上海食品卫生检验所和上海乳品二厂的工程师王某某,都有具名。那么这次新国标的出处是何方圣

人?哪个研究机构?”在联名信中,老专家写道。

王丁棉告诉记者,这个问题当时在新国标没发布之前就已经被很多专家指出来了,但是有关部门怕写上去,会遭到外界更加强烈的反对和追问,所以干脆不写。

魏荣禄说,当时与会专家上午还把生乳蛋白质最低值每100克定为2.95克,细菌总数定为每毫升不超过50万个,而下午卫生部就把蛋白质含量下限从2.95克降到2.80克,菌落总数上限已改为每毫升200万个。

王丁棉对此评价称,发达国家蛋白质下限在3.0克以上的标准;而菌落总数标准是10万,我国新国标超过欧美20倍。“我未能找出哪一个国家的标准比新国标还要低的。”

“我们问卫生部的官员,专家送审稿怎么会变呢?官员回答说,是各个部委协调的产物,所以你看得出,这个国标根本就和专家没关系,完全没有尊重专家的意见,走个形式,最终还是某些利益集团说了算。”

王丁棉说,争议最大的品种就在巴氏奶上。据了解,此次新国标巴氏奶初稿的起草单位是北方某著名乳企。

地方乳协在“重庆会议”上就起草者的身份问题表达过自己的看法。代表们认为,参与标准起草的乳品企业起码应具备以下条件,1.要有较长的巴氏杀菌乳生产历史;2.产品有一定的产量;3.巴氏杀菌乳应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而上述北方乳企被认为都不具备。

魏荣禄说,依据他了解的情况,新国标是某些大企业甚至个别协会在标准中捆绑了自己的利益。理由很简单,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液态牛奶主要分为巴氏奶和常温奶两种,其中巴氏奶的营养比常温奶要高。而新国标过于偏向常温奶,这符合北方某些大企业降低标准的期望,低标准也意味着低收购价,这符合他们的用常温奶的扩张逻辑,从奶源上打击竞争对手。

对于这一指责,北方两大知名乳企均回应称,其受邀参与标准前期起草与讨论,一直都支持生乳标准提高,而到标准制定的后期,企业未再参与生乳标准的会议决议,最终结果是政府部门综合各方意见的结果。

一企业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在前期企业参与的环节,提出的蛋白质标准均是2.9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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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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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仅判令卫生部重新答复是不够的
  2012-10-24 23:26:44
  
  仅仅判令卫生部重新答复是不够的
  
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国家卫生部于法定期限内对河南省消费者赵正军要求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予以重新答复。
虽然这桩官司的最后结果如何,现在还不知道,也不知道国家卫生部将如何重新答复,是否会全面彻底地公开生乳新国标制订过程中的全部内幕,但是我们可以说,这桩一个普通消费者告消费市场的维护者——政府的官司,取得了初步的胜利。
这场诉讼中普通消费者赵正军的胜诉含有两层意义的胜利。
首先,这桩官司是市场中处于弱势的单个普通消费者对抗凌驾于市场之上、有权制订市场规则、市场商品标准的政府相关部门;其次,这桩官司是典型的“民告官”,结果市场中最弱势的单个消费者、普通的居民居然胜诉。
不过从法律的本来意义上说,这其实是很平常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上的原、被告当然也是平等的。
2010年国家卫生部新修订的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1986年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克降到了2.8克,菌落总数则从2003年的每毫升≤50万调至≤200万。新标准中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发达国家3克以上的标准,而菌落总数放宽数倍后,是美国、欧盟标准的20倍。这样倒退的新国标理所当然地引起了人们的质疑,虽然有人认为“标准低了,奶农能达到这个标准,起码能让消费者喝上没有添加剂的真正的牛奶”,但更多的消费者则明显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卫生部的生乳新国标被大型乳企绑架。对此,消费者要求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
老实说,这样的会议纪要通常来说与会议的结论或者说最后制订成文的新国标,内容不会相差多少。很可能,从中根本找不到新国标被大型乳企“绑架”的有力证据。然而,卫生部却对此轻蔑地拒绝公开。
一般来说,市场中企业强于消费者,大企业更是大大强于单个消费者,有政府支撑的大型企业几乎是不可战胜的,而有着大企业依托的政府面对消费者的强势就无须多说了。
如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国家卫生部重新答复消费者,依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样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是值得称道的,当然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种进步表现。否则一个平头百姓、一个副局级的法院如何能告倒、宣判一个正部级单位呢?
卫生部被判重新答复,只是“民告官”的个案。实践中,“民告官”案子一般来说诉讼时间很长,诉讼证据难找,诉讼成本极高。因此,“民告官”案非但胜诉率极低且案数也不多。
如果我们不仅确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公平原则,而且确定市场是为消费者服务的,政府是为公民服务的司法公正原则,那么“民告官”案就不会那么难了。具体到生乳新国标制订是否被大型乳企“绑架”的问题,就不是国家卫生部愿不愿意拿出其会议纪要来,而是应该由卫生部自己举证,生乳新国标制订究竟是否被大型乳企“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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