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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未使用委托书条码问题https://scjgj.sc.gov.cn/hd/hd_xjxq?siteCode=5100000049&site=scjgj&url=/scjgj/c104520/hd_xjxq.shtml&id=4b6ee381134f46d58295c14247928834 窗体顶端 来信人:付* 来信日期:2025-01-07 10:50:46 类型:咨询 编号:2025010700000017 来信内容: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涉举报产品未使用委托商的商品条码不符合上述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与《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均未对违反“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形设定相应行政处罚条款。 生产商自己注册并使用了产品的商品条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部分地方比如重庆,北京房山将此定性为 使用未经核准的商品的条码并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在四川遇到这种情形是定性为未经核准的条码进行处罚还是按照无处罚条款不予立案 办理进程:已办结 办理时间:2025-01-09 18:37:26 答复内容: 付*: 您好! 您于2025年1月7日的来信收悉,现对您咨询的事项答复如下: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均现行有效。对违反《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第四条(一)项“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均未设定相应罚则,实践中通常为责令企业改正。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电话:028-68377007
四川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2025年1月9日 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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