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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9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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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广东省
旧版14881,6.3.1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6.3.1.1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6.3.1.2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6.3.1.3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新版14881,6.4.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6.4.1.2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6.4.1.3食品生产人员每天上岗前应检查健康状况,有发热、呕吐、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并做好必要的防护后方可重新上岗。
按照新版的还真是直接入口的才需要办理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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