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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0日关于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处置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836号)
2010年8月20日关于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处置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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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C:\DOCUME~1\wwl\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3466.png 质检办食监函〔2010〕836号 关于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 处置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如何处置的请示》(冀质监函〔2010〕3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你局应依法没收并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的食品,监督其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file:///C:\DOCUME~1\wwl\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3523.png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食品 处置 函 抄送:食品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0年8月20日印发 录入:李言凤 校对:崔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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