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吴问立

[分享] 卫生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食品类问题答复、通知

    [复制链接]
(食品从业者)

签到天数: 148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9423

主题

6万

帖子

19万

积分

食坛传奇

论坛长老

Rank: 15Rank: 15Rank: 15

食坛传奇勋章杰出服务勋章终身魅力人物2014年度魅力人物2015年度魅力人物认证会员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分享:
2010.12.7 质检食监函[2010]243号 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


2010-12-18 09:13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号)
2010-12-18 09:13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食品从业者)

签到天数: 148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9423

主题

6万

帖子

19万

积分

食坛传奇

论坛长老

Rank: 15Rank: 15Rank: 15

食坛传奇勋章杰出服务勋章终身魅力人物2014年度魅力人物2015年度魅力人物认证会员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分享:
2010.10.8 国质检食监函[2010]716号关于罗布麻等物品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
关于罗布麻等物品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716号)
转发总局关于罗布麻等物品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

转发总局关于罗布麻等物品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
关于罗布麻等物品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716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食品从业者)

签到天数: 148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9423

主题

6万

帖子

19万

积分

食坛传奇

论坛长老

Rank: 15Rank: 15Rank: 15

食坛传奇勋章杰出服务勋章终身魅力人物2014年度魅力人物2015年度魅力人物认证会员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分享:
2010.8.20 质检办食监函[2010]835号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者资质问题的复函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者资质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835号)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者资质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835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食品从业者)

签到天数: 148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9423

主题

6万

帖子

19万

积分

食坛传奇

论坛长老

Rank: 15Rank: 15Rank: 15

食坛传奇勋章杰出服务勋章终身魅力人物2014年度魅力人物2015年度魅力人物认证会员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分享:
2010.7.2 质检办食监函[2010]695号关于再生瓶级聚酯切片用于生产食品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再生瓶级聚酯切片用于生产食品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695号)
关于再生瓶级聚酯切片用于生产食品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695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食品从业者)

签到天数: 148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9423

主题

6万

帖子

19万

积分

食坛传奇

论坛长老

Rank: 15Rank: 15Rank: 15

食坛传奇勋章杰出服务勋章终身魅力人物2014年度魅力人物2015年度魅力人物认证会员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分享:
2009.4.7 质检食监函[2009]63号 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使用明矾的复函
类似文件

【法规标题】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
【颁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卫办监督函〔2009〕185号
【颁布时间】2009-3-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09-05/05/content_1304426.htm

【全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09〕18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予明确粉条生产加工中能否使用明矾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执行。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粉条,因此不能用于粉条生产加工。

  专此函复。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60

主题

644

帖子

1173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Rank: 4

发表于 2012-3-7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分享:
谢谢啦!
事来而心始现,事去而心随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食品从业者)

签到天数: 148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9423

主题

6万

帖子

19万

积分

食坛传奇

论坛长老

Rank: 15Rank: 15Rank: 15

食坛传奇勋章杰出服务勋章终身魅力人物2014年度魅力人物2015年度魅力人物认证会员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分享:
本帖最后由 吴问立 于 2013-4-17 10:29 编辑

2010年8月20日关于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处置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836号)




2010年8月20日关于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处置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836号)

相关资料下载:
file:///C:\DOCUME~1\wwl\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3466.png
                                   质检办食监函〔2010〕836号
关于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
处置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如何处置的请示》(冀质监函〔2010〕3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你局应依法没收并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的食品,监督其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file:///C:\DOCUME~1\wwl\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3523.png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食品  处置  函
抄送:食品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0年8月20日印发
录入:李言凤                              校对:崔西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食品从业者)

签到天数: 148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9423

主题

6万

帖子

19万

积分

食坛传奇

论坛长老

Rank: 15Rank: 15Rank: 15

食坛传奇勋章杰出服务勋章终身魅力人物2014年度魅力人物2015年度魅力人物认证会员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分享:
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6号)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6号

  【发布日期】 2011-09-0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来函中描述,大豆蛋白肽其特征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相吻合。建议你局告知企业先向卫生部门提出新资源食品申请,根据卫生部门批准结果,再进一步确定其监管的归属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6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食品从业者)

签到天数: 148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9423

主题

6万

帖子

19万

积分

食坛传奇

论坛长老

Rank: 15Rank: 15Rank: 15

食坛传奇勋章杰出服务勋章终身魅力人物2014年度魅力人物2015年度魅力人物认证会员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分享:
关于酵母产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国质检食监函〔2009〕838号)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关于酵母产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皖质发〔2009〕64号)收悉,现提出以下意见:

  酵母是一种可食用的、营养丰富的单细胞微生物,其提取物主要为氨基酸、肽类等物质。依据《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113号)的有关规定,酵母及酵母提取物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按照其他食品,由省局审查发证。

  企业生产的食品,已有行业标准的,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 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食品从业者)

签到天数: 148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9423

主题

6万

帖子

19万

积分

食坛传奇

论坛长老

Rank: 15Rank: 15Rank: 15

食坛传奇勋章杰出服务勋章终身魅力人物2014年度魅力人物2015年度魅力人物认证会员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分享: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工业用畜禽血浆蛋白粉能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461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工业用畜禽血浆蛋白粉能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461号)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461号

  【发布日期】 2011-05-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工业用畜禽血浆蛋白粉能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请示》(皖质函〔201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畜禽血浆蛋白粉具有新资源食品特征,其食用安全性有待评价。建议你局告知企业先向卫生部门提出新资源食品申请。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食品从业者)

签到天数: 148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9423

主题

6万

帖子

19万

积分

食坛传奇

论坛长老

Rank: 15Rank: 15Rank: 15

食坛传奇勋章杰出服务勋章终身魅力人物2014年度魅力人物2015年度魅力人物认证会员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分享: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939号)
信息摘要: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委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还须备案的请示》(湘质监发〔2011〕14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委托加工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委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还须备案的请示》(湘质监发〔2011〕14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委托加工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食品从业者)

签到天数: 148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9423

主题

6万

帖子

19万

积分

食坛传奇

论坛长老

Rank: 15Rank: 15Rank: 15

食坛传奇勋章杰出服务勋章终身魅力人物2014年度魅力人物2015年度魅力人物认证会员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分享:
关于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1] 320号)
2011-10-17
 关键词: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2011年维生素C生产计划等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644号,见附件),规定了2011年维生素C生产计划,进一步强调了维生素C的产业政策,并要求质检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许可管理。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依职责加强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生产监管工作。

  附件:   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1年维生素C生产计划等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644号)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方式|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版权声明|隐私协议|食品伙伴网

GMT+8, 2026-6-21 21:23 , Processed in 0.227601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26 Comsenz Inc.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