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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问立

[分享] 卫生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食品类问题答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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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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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发制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204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水发制品生产许可归类问题的请示》(沪质技监食〔2011〕5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中,许可范围未包含水发水产品。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调控范围。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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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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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36号)
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你办《关于明确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药梨膏)生产和销售有关事宜的请示》(沪食安联办〔2011〕008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函复如下:上海梨膏糖食品厂生产经营的梨膏糖属于已有连续多年生产历史的传统食品,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我部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我部发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允许其继续生产经营。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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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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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糖干海参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42号)
卫办监督函〔2011〕242号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你协会《关于市场中"糖干海参"问题的情况反映》(中水协函〔2011〕03号)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干海参,应当执行《干海参》(SC/T3206-2009)标准,不允许使用除食盐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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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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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酱油半成品等不实行生产许可的函
质检办食监函(2009860
关于对酱油半成品等不实行生产许可的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广州海鑫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0911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调味品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函复如下:
广州海鑫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酿造酱油半成品、酿造食醋半成品,不属于直接供人消费的食品,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对其实行生产许可。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食品原料和产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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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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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557号)更新日期:2010-7-1 14:06:26
索 引 号:530125-010484-20100701-0002
发布机构:卫生部办公厅
名 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557号)
文 号:卫办监督函【2009】557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办《关于请明确面包改良剂有关事项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9】3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据核实,“面包改良剂”是食品添加剂行业和食品生产企业对专用于面包生产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俗称。面包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管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相关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0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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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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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62号)
质检食监函〔201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的规定,原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食用酒精产品的审批发证工作,调整由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现就生产许可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及换发证工作
    食用酒精产品纳入食品管理,证书有效期3年。已经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1年底完成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换证过程,应简化手续。自证书换发批准之日起,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足3年的,新证书有效期按原证书有效期不变;原证书有效期超过3年的,新证书有效期按换证批准日期顺延3年。自证书换发批准之日起18个月内,已取得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已印制的带有原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
    二、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及编号规则
    将现行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调整为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具体样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将由英文字母XK和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调整为由汉语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形式为QS**** **** ****,详细编号规则按照《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证书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11号)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食用酒精的产品类别编号为1506,各省企业序号自0001开始顺序编号,不得重复。
    三、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信息报送
    各省级局按照《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5]3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报送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信息。
    请各级质监部门认真组织,保证工作质量,做好食用酒精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换发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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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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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物质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59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竹炭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由于来文未提供竹炭的生产工艺、质量规格等详细资料,难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也难以确定该原料是否为植物炭黑或植物活性炭。《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植物炭黑可作为着色剂用于糖果、大米制品、小麦粉制品、糕点、饼干生产加工;植物活性炭可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但应在制成最终产品前除去。无论是植物炭黑还是植物活性炭,均不能用于茶叶生产加工。
专此函复。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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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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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工业硫化钠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722号)
作者:小蔡来自:未知时间:2011-09-26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08〕722号
【发布日期】 2008-11-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商请研究味精生产中能否使用工业硫化钠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硫化钠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不能作为加工助剂用于味精生产。

专此函复。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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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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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用阿胶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09]229号)
时间: 2011-10-12 00:00:00     来源: 安徽省铜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09]229号
【发布日期】 2009-09-1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用阿胶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冀质监函[2009]740号)收悉。经研
究,现回复意见如下: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
阿胶属于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应按保健食品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能
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原文件下载: 关于食用阿胶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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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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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企业使用盐酸和氢氧化钠清洗食品生产管道等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0〕28号)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企业使用工业盐酸和氢氧化钠清洗食品生产管道、容器及包装有关问题的请示》(皖质函〔2010〕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乳制品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国家标准《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剂卫生标准》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对用于食品设备清洗消毒剂、洗涤剂产品指标有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此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00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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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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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吴问立 于 2012-3-8 16:48 编辑

2010.12.31 质检办食监函[2010]1333号 关于新资源食品γ-氨基丁酸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新资源食品γ-氨基丁酸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皖质函[201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意见如下:
    卫生部批准公告的新资源食品γ-氨基丁酸生产许可有关问题,应按照《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执行。
     卫生部批准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可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γ-氨基丁酸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现场核查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合法有效的企业标准、卫生部批准的γ-氨基丁酸生产工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质检办食监函[2010]1333号
http://www.gszl.gov.cn/index/shownews.do?id=1294741563546

                                 关于新资源食品Y一氨基丁酸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新资源食品v一氨基丁酸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皖质函【201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意见如下:
    卫生部批准公告的新资源食品v一氨基丁酸生产许可有关问题,应按照《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执行。
    卫生部批准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可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V一氨基丁酸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现场核查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合法有效的企业标准、卫生部批准的v一氨基丁酸食品的生产工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此复。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生部
2009年   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γ-氨基丁酸、初乳碱性蛋白、共轭亚油酸、共轭亚油酸甘油酯、植物乳杆菌(菌株号ST-Ⅲ)、杜仲籽油为新资源食品。上述6种新资源食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6种新资源食品目录
一、γ-氨基丁酸
中文名称
γ-氨基丁酸
英文名称
Gamma aminobutyric  acid
基本信息

来源:L-谷氨酸
构式:NH2CH2CH2CH2COOH
分子式:C4H9NO2
分子量:103.12
生产工艺
L-谷氨酸钠为原料经希氏乳杆菌(Lactobacillus  hilgardii)发酵、加热杀菌、冷却、活性炭处理、过滤、加入调配辅料(淀粉)、喷雾干燥等步骤生产而成。
食用量
500毫克/

质量要求
性状白色或淡黄色粉末
γ-氨基丁酸20
水分10
灰分
18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使用范围:饮料、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糖果、焙烤食品、膨化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γ一氨基丁酸有关问题的批复


291601086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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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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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5 质检办食监函[2011]1217号 关于“枧(碱)水”有关问题的复函
还找不到
请注意下面的



中焙糖协【2011】019号
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1年5月13日卫生部网站公布了“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2号)。其中GB 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1年6月20日实施)和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2年4月20日实施)是食品行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经常使用和必须遵守执行的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为使焙烤食品糖制品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协会要求全体会员单位要认真学习新公布的相关标准,同时进行自查,在目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标签标识等方面是否符合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如有不符之处,请立即整改,一定要严格贯彻执行新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全体会员单位一定要切实做到合法生产,守法经营。以安全生产,诚信为民,奉献安全、卫生、无公害食品为己任。为确保我国焙烤食品糖制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附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说明和提示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
2011年6月1日


协会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张九魁、俞嘉毅
电  话:010-68396663、68396534    传 真:010-68396576
E-mail:jiukuizhang@sina.com









附件:
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说明和提示
近期,协会就如何认真贯彻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召开数次会议,了解到行业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我们会尽快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争取尽快解决。但在没有其他新的法规和规定发布之前,请各会员单位无条件的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以下是协会对学习和执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提示,供各会员单位参考。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注意事项
1、食品添加剂厂家选择
优先选择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因无国家标准或卫生部指定标准而未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如卫生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经过咨询当地质监局,同意进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或出具书面确认同意使用函的企业,可选择使用;卫生许可证到期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卫生部或质检总局未发出明确的公告前,不得选用。
2、产品选择
(1)选择依据: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的第5条: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发布日期:2011年4月22日发布)。
(2)复合食品添加剂目前没有相关国家标准,绝对不能使用,如:行业常用的枧水,蛋糕油,复合面包改良剂等产品。相关部门已经陆续责令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停止所有复合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并在全国各地开展了一系列严厉查处活动。
(3)单一种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国家标准才能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有关条款合理使用。
3、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使用量
在学习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时,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1)        有些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名称与原来一直沿用的名称有所改变,一定要在包装上按新标准名称标识(如羟丙基淀粉醚现改名为羟丙基淀粉;单硬脂酸甘油酯现统一名称为单甘油硬脂酸酯等);
(2)        还有一些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最大使用量有所改变,也要按新标准严格执行;
(3)        另外有一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有较大变化,企业务必审查产品配方中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并按新标准的要求执行。
4、有关防腐剂的使用
由于复合食品添加剂不能使用,为确保月饼等糕点企业维持基本正常生产,建议暂时尽量使用山梨酸钾、山梨酸、脱氢乙酸钠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配合使用脱氧剂等外控产品),其他防腐剂要慎用。目前已有企业研究了馅料、月饼保鲜的一揽子代替技术方案,大幅度降低了不能使用复合防腐剂的影响,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协会索取相关信息。
5、月饼馅料改良问题
为解决馅料乳化不良、散裂、变硬等问题,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乳化剂单甘油硬脂酸酯(原名称“单硬脂酸甘油酯”)可用于试验尝试;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确保原料合法,证件齐全,并以促进工业化生产及保持产品质量为目标,突显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工艺必要性。
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枧水替代品的制备方法:碳酸钾15%、碳酸钠5%、纯净水80%,三者混合溶解均匀后,按糖浆重量的2%左右添加,各企业请根据各自配方和实际生产情况调整使用。企业如有需要,可通过协会向相关专业企业咨询索取技术信息或支持。
2、小麦粉原来可以添加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2011年2月11日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2011年 第4号)发布后,自2011年5月1日起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已经禁止在小麦粉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在小麦粉中就成了非法添加物质,如果会员企业库存中还有5月1日前采购的小麦粉,请注意保留原料进厂记录,并做好生产投料记录、成品销售记录,以备万一在产品中被检出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等非法添加物质时,可迅速提供合法证据,避免法规风险。
3、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实施是2012年4月20日,过渡期是一年,请各会员单位注意包装的及时更换和调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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