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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问立

[分享] 卫生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食品类问题答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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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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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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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DUWANWAN 发表于 2012-5-2 15:27
楼主厉害!
号召大家,把看到的好的批复文件都贴上共享!

是呀,如果分地区就更好了。
温和从容,岁月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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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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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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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你真的很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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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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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编号:
问:近日接到投诉,投诉杯装食品中,如方便面中的调料包和蔬菜包,若为生产企业外购的合格产品,是否需要在外包装上标注调料包和蔬菜包的QS编号?此外,杯装奶茶内附带的饮用吸管,是否应按GB/T24693-2009《聚丙烯饮用吸管》明示“婴幼儿请在成人监护下使用本产品”或“请小心使用吸管尖头”等字句?
答:
王强您好,1.方便面中的调料包和蔬菜包不需标注塑料包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但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的合格产品。2.根据细则规定,塑料包装的产品或说明书中应有警示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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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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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制定或指定公布前,可以继续生产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
如果产品没有相应的标准,应当执行《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4号)规定.

查询编号:
问:企业生产需要购进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也就是变性淀粉。生产厂家均无法提供生产许可证,但是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和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变性淀粉属于食品添加剂。想咨询一下该原料的生产厂家是否已经可以提供生产许可证了。谢谢!
答:
您好,根据《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4号)规定,《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制定或指定公布前,可以继续生产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如果您所说的产品没有相应的标准,应当执行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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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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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辛苦 收藏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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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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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厂家生产许可证号换证前后遇到号码不一致,只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就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进行销售
查询编号:
问:您好!现在有这样一个问题:我在销售食用纯碱(两年保持期),这批纯碱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是换证前的号码(前一生产许可证是今年3月底到期,这批纯碱是今年3月中旬生产的),新的生产许可证是今年9月中旬发下来,可不知是什么原因,新证的号码与旧的号码不一样(是不是地址变更了的原因),这样客户就不收货,说是以前的证件过期,现在新的证件号码又对不上。请问这批货在产品的有效期内可以销售吗?
答:
李发建您好!你说的这种情况只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就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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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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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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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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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强悍了,我喜欢,谢谢楼主,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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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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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不错,学习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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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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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帖子,服了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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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0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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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了这个问题
有了答案,只是原则性回复
查询编号:
问:总局有关领导:以下2种情况是否合格?企业已经备案的标准中关于保质期的描述是: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1在实际中,企业改进了工艺,改进了包装材料及试验,产品可以达到18个月。此后,企业就更改了标签,将产品产品保质期标识为18个月。 这样的备案标准上写“12个月”,实际标签标识是“18个月”,是否可以? 2由于某些原因,产品标签标识为8个月。这样的备案标准上写“12个月”,实际标签标识是“8个月”,是否可以?
答:
您好,依据《食品安全法》,企业标准是企业生产的依据。企业生产的食品应符合备案产品标准的要求。
质检总局:企业生产的食品应符合备案产品标准的要求
问:总局有关领导:以下2种情况是否合格?企业已经备案的标准中关于保质期的描述是: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1在实际中,企业改进了工艺,改进了包装材料及试验,产品可以达到18个月。此后,企业就更改了标签,将产品产品保质期标识为18个月。 这样的备案标准上写“12个月”,实际标签标识是“18个月”,是否可以? 2由于某些原因,产品标签标识为8个月。这样的备案标准上写“12个月”,实际标签标识是“8个月”,是否可以?
答:您好,依据《食品安全法》,企业标准是企业生产的依据。企业生产的食品应符合备案产品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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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0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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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办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资质的通知.doc

                                             
浙江省卫生厅
文件
                                

关于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为新办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资质资料的通知
省卫生监督所:

针对当前对新办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资质资料存有争议的情况,经请示卫生部,并与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协商后,决定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为新办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资质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新办食品生产企业持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视同《营业执照》作为企业标准备案的申报资质资料,你所可据此受理企业标准备案。
二、备案后,应在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上注明:“企业未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自动失效。”
三、企业应在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送至备案办理单位,备案办理单位及时将此完善到标准备案资料中。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新办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资质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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