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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三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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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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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qwerqqppg 于 2011-6-18 23:30 编辑

回复 13# 首席大弟子

他学过法律的当然懂书上的事,为什么给他+这么多分么?可是有多少现在网站是遵守他说的那一套的呢?就比如你下载一个电影,开头会放出几行字“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有几个人做的到,你做的到么? 网站做的到,那它就不用赚钱,整天忙着删除在下载,下载再删除。论坛也一样,特别是小论坛,哪有这么多财力资金去该版本,要在中国网站上生存,就要从中国国情出发。。。。。碰到这样事,有一点是肯定,那就是本论坛的影响力大了,一些出版商开始眼红,开始用合法手段排挤市场竞争者。不要放弃,只要挺过去,论坛将更壮大,这是事物正常发展规律。成熟总要经受磨难和伤痛,不经历风雨怎能成长。
独沐秋凤,看枫红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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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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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 阿三三三


    三三你老霸道啦,哈哈
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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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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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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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刚才看见伙伴网官方微博把你的这篇帖子转过去啦~~:victory:
Give me enough chances to become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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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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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有权才行啊!

从法律上说:任何人都可以怀疑我违法犯罪,甚至起诉我违法犯罪,但是事实上 ...
阿三三三 发表于 2011-6-17 13:46


比喻形象,砖家就是砖家,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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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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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 奶酪

现在不就是在打架吗?原来那个什么标准化委员会是设在质检总局里专门搞标准的,实质上就是国家质检总局的分支,但食品安全法将食品标准过给了卫生部,那么就不关那帮人的事了,但他们深知制定标准的甜头和好处,所以现在正要求卫生部保留其的位置,不过好像没成功,还在吵!现在公告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都没了那个什么标准化委员会的头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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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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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 zhu630

实际上标准的制定费用都是由参与制定的企业单位分摊了,并不用任何部门的钱,早年参与制定一个国家标准每个企业才出5万左右,直到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已经升到约50-60万才能完成一个国家标准的制定任务及全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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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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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5# qwerqqppg

他说的对,自然要多加分

看看你说的,说什么合法律的手段,合法的手段还叫排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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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9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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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刚才看见伙伴网官方微博把你的这篇帖子转过去啦~~
Yuan Lee 发表于 2011-6-19 00:34



    看到啦,不过@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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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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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阿三三三


    我简略看过著作权法
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著作权法》这样规定的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http://bbs.foodmate.net/viewthre ... p;extra=#pid4410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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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9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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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阿三三三


    我简略看过著作权法
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著作权法》这样规定的
第五条 本法 ...
吴问立 发表于 2011-6-19 09:35



    这是著作权,不是版权。著作权指的是内容,版权指的是排版方法、呈现方式之类的东西。两码事的。所以我说,只要不是扫描版的,没人能告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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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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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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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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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qwerqqppg 于 2011-6-19 09:44 编辑

回复 31# 首席大弟子

俺错了 俺在你面前永远那么渺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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