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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三三三

本大湿来向大家解释一下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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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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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阿三三三

但是大弟子不是说老大在接受调查,真是让人难过
月华如水 发表于 2011-6-17 13:50


接受调查不要紧的,希望论坛能发起活动声援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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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华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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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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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7# 紫玉寒灰

大家都在支持老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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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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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4# 阿三三三
法律上的有些不懂。
我以为,在我国著作权似乎与版权类似的
国外可能更多称为版权法


在香港关于版权法的解释如下

何谓版权法?

版权是指原创作品拥有人可行使以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改编权及广播权,及有权禁止任何人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利。版权原创作品,举凡文学、音乐、戏剧及艺术作品,以至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公开发表的编印版式,均受香港版权法保障。归纳而言,版权法例保护的作品,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有确定作者而必须由作者本人原创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及艺术作品。

第二类:由原创作品洐生出来的版权作品,包括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电影作品、电台及电视广播节目、有线电台的电视传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图片的排版方式。

一般情况下,若第一类作品是于作者在世时公开发行,其版权的保护期由作品开始发表,直至作者死后五十年。假若作品于作者在世时从未发行过,则版权无限期归作者所有。而原创作品的洐生作品,则由播放或发行起五十年内受版权保障,印刷品版式的保护期由首次出版起二十五年内有效。保护期终结后,版权作品即成为公有财产。所以有此安排,目的在于平衡产权人的投资及社会对该等作品的诉求,因此绝对合乎情理。但作品拥有者若希望延长版权的保障期,以印刷品为例,将之不断改版亦不失为一可行方法。

与专利、商标及工业外观设计等其它类别的知识产权不同,版权是一项自动赋予的权利。本港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即创作者于完成作品,并经任何形式公开发表后,即自动成为该作品的版权拥有者,毋须注册或办理任何手续,已可受法律保障。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于世界各地首次发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权保障。

香港的知识产权法虽为本地法,但由于不少国际版权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版权公约》、《日内瓦唱片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适用于香港,而各项国际条约亦规定缔约成员国须承认其它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故本地创作人的作品,除香港外,亦同时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受到保护。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二十日完成互联网公约,而于九七年实施的香港版权条例亦已包涵此公约的主要条文,因此于互联网上传送非授权版权作品,亦同样受到本港及其它成员国禁止。

不过有一点必须强调,版权法保护的,只是意念的表达方式或有关制成品,而非意念本身,即任何创作,必须化作某种实质的表现形式,如透过媒体公开发表,才可受版权法保障。即将一本讲解印刷技巧的书籍复制算是侵犯版权,但参照其中的技巧于现实生活中实践却不算侵权。

怎样才算侵权?

侵犯版权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行使其拥有的权利及从事与行使该权利相关之商贸活动。概括而论,侵犯版权的情况,可分为直接及间接两种。

直接侵权:指抄袭;复制,如将版权作品的表达语言复制为另一种语言,或作任何改编,包括将传统媒体复制为非形体媒体,于互联网上载或下载;出版抄袭品,如出版由二维版权作品复制而成的三维作品。

间接侵权:指将抄袭品入口、贩卖、出租或作其它商业用途,以至提供方法、器具或地方作侵犯版权的行为。

以直接侵权的情况而论,所谓抄袭,并不一定是跟原作完全相同的,只要某项作品的实质部分被采用,便算侵犯版权。这是关乎质而非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原作只有一句被抄袭,抄袭者已算侵犯了别人的版权了。

至于间接侵权,其成立条件则是:侵权者明知所处理的对象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而为交易的目的(包括出租、出口及进口)存有该等物件。所谓「明知故犯」,是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即只要侵权者知道一些对一般人而言足以表明该商品是抄袭品的事情,便算在知情情况下侵犯版权了。

正常情况下,只要征求作者同意,便可合法复制其作品。但必须厘清的是,若作品是于下列特殊情况诞生的,则其版权便很可能不属于原创人,要行使该作品的版权,便须直接洽询版权的真正拥有者。

1.雇员作品

若作品是一名雇员受雇期间为工作而创作的,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该作品的版权归雇主所有。假如作品日后被利用的方式是雇主和雇员于制作该作品时未能预料到的,则雇员可以于该作品被利用时,获雇主给予一些酬劳。

2.委托作品

若作品是作者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而双方事前又没订立任何协议,清楚列明该作品完成后版权谁属及其有效期之长短,则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但委托一方则拥有双方在委托制作作品时能合理预料利用此作品的目的的专用特许。

3.版权转让或出售

为了在版权拥有人的权益与公众利益间取得平衡,于若干条件规限下,法例容许公众人士合理使用版权作品。例如有限度复印学术论文等作私人学习或研究用途,在评论中引用他人的作品,在时事报导中引用报刊报导,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室以及公共行政上使用版权作品等,均属合法侵权行为,与版权条例并无抵触。

事实上,版权条例内有关「允许行为」的规定,超逾五十条,当中列明各种版权虽在,但使用时仍不会侵权的情况。至于哪一类作品当纳入何种情况处理,条例则无清晰界定。简而言之,「允许行为」通常包括私人及家居用途。而广为一般人认同的守则,是使用时不侵害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保护版权?

版权一般为原创人所有,然为免在特殊情况下引起争拗,原创人可事前与合作一的方,如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包括:合作一方可使用原创人作品的范围,使用后应付款额,允许使用期限及是否容许作商业用途等。双方订立的内容不妨具体周密一点,以期将日后发生版权争拗的机会减至最低。

虽然法例并无要求任何版权拥有人需在作品上附加声明以保障权益,但于作品显眼处加上版权通知,可提醒有可能侵权的人士,如欲行使作品的版权,必先取得拥有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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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9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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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阿三三三 于 2011-6-19 09:54 编辑
吴问立 发表于 2011-6-19 09:40



    都说了著作权跟版权不一样的。研究一下版权吧。

侵犯版权的行为包括(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明显没有人拥有著作权,但是出版社还是拥有版权的。

当然,是否有权获得法规出版物的版权也值得商榷。这个商榷需要上升到一个很高的司法高度,逼不得已的时候可以在法院或者人代会上商榷。这就很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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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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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6# qwerqqppg

好好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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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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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单位在迎接检查时,标准没有水印即GB之类的,恐怕不行,必须购买正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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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9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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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阿三三三
法律上的有些不懂。
我以为,在我国著作权似乎与版权类似的
国外可能更多称为版权法

...
吴问立 发表于 2011-6-19 09:51



    好吧,我修正我的思想。我认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版权”一词的定义。就算有“版权”一词,也是相关行业的约定俗成。

那么其所说的“版权”就是对著作权管辖范围内的内容:(来源http://www.ccopyright.com.cn/cms/ColumnServlet?columnID=925&pcolumnID=923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明显技术标准不属以上所述的内容。所以不可能构成侵权。


另外,就算出版行业所说的“版权”(出版行业的约定俗成)涵盖了法律条文出版版本的版式设计。咱只要在他通知后48消失甚至内删除就行了(网络行业的约定俗成)。

就算其后台硬,不讲理,有关部门只承认出版行业的“版权”不承认网络行业的48消失原则。那么,我们删除掉其扫描版。然后婉约的警告其后台,事情闹大了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我关闭一个频道,你辞退一个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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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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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4# 阿三三三


    纠正版权与著作权的解释:
在我国著作权就是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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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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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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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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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 青枫

说的很对,认真起来,谁没话讲,面对这样的事情,简直想暴粗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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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9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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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正版权与著作权的解释:
在我国著作权就是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
吴问立 发表于 2011-6-19 10:16



    那么,这个官司打不起来啊。现在调查出什么结果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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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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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版权和著作权是一样的,很明显,出版社不拥有国家标准的版权。而且国家标准是否受到版权保护本来就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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