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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问立

[分享] 卫生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食品类问题答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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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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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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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质量规格要求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2〕276号)
212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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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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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活性炭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检函〔2012〕94号)

宁夏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宁夏煤质活性炭列为非危险品的函》(宁检法综函[2012]18号)收悉,经会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确认活性碳危险特性的复函》(见附件),活性碳(危险货物编号42521)已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安监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请你局向有关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依法履行法定检验职责。

  此复。

  附件: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确认活性碳危险特性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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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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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问立 发表于 2012-6-25 08:00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质量规格要求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2〕276号)

为什么这个在官网上找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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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7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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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复配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浙质食函〔2011〕375号)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复配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浙质食函〔2011〕375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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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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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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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4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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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部分问题的指导意见(山东质量认证中心 2012年2月)

近期,省局许可办组织我省食品生产许可专家小组,根据食品行政许可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部分具体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形成了指导性意见,现转发给大家,望广大食品审查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其中与实地核查有关的要求。
一、橄榄油发证检验项目是否包括特征指标的问题
根据《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橄榄油属于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植物油中品种之一,《细则》对食用植物油发证检验项目有明确的规定与要求,发证检验项目不包括特征性指标。但因为细则中列举的标准LY/T1534-1999《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及其检验》现已废止,在橄榄油发证检验中是否将现行标准GB 23347-2009《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中橄榄油的特征指标列入发证检验项目,就此问题与会人员进行了讨论分析,认为《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管理的其他产品,如大豆油、花生油产品标准中均有特征性指标要求,但总局在制定《细则》时,并没有将特征性指列入发证检验项目,所以,现在橄榄油虽然产品标准发生变化,但《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仍有效,仍应按其规定执行。经了解,其他省市如北京、广东等均按《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发证检验。
二、速冻生、熟制品共用速冻设备问题
根据速冻食品的加工方式(速冻前是否经加热成熟)将其分为生、熟制品,发证检验对二者的微生物指标要求不同,速冻工艺均需用到速冻机。如企业分别对生、熟制品配备速冻设备是预防交叉污染的最佳的措施。但目前我省不少速冻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胶东一些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生、熟制品没有分别配备速冻设备,与会人员以人为:如企业在不同时段使用同一速冻设备加工生、熟制品时,企业建立了有效的管理制度、控制程序、清洗消毒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规定实施,可以有效预防交叉污染。审查员在审查生、熟制品共用速冻设备的企业时,应严格审查相关管理制度和控制程序,并结合清洗消毒记录等以确定其制度的有效性。
三、关于胶囊等产品是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含义定义为: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考虑到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只是产品的包装形式,不能反应产品属性。仅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155号)而不将这类产品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所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不应答复企业此类产品不属于受理范围,总局就其名称是否合法、普通食品是否有用量限制等有关问题已向卫生部行文请示,正等待答复。
四、食品企业设备所有权的问题
为了证明企业设备的所有权,要求企业在食品许可申请时提供购置设备发票或购销合同和收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企业设备较多,需提供发票也特别多,给上传审批系统增加了困难,另外,受理机关没有识别发票真伪的手段,给受理增加了风险,市局多次建议取消受理时提供发票,就此问题,与会同志进行了讨论一致同意:食品企业在提交许可申请时不再提供购置设备发票或购销合同和收据,但企业应对申请材料中所列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所有权做出为本企业所有的声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注:审查组现场核查时,仍然执行原来的规定,即,通过企业提供的购置发票或购销合同,核实企业生产和检验设备的所有权。对于确实无法提供的,应要求企业法人签字确认其所有权。
五、其他
会上对审查员的管理和合理使用进行了研讨,审查部对此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并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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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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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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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辛苦了,谢谢分享!
天越来越蓝,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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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食品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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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7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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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与卫生部下属部门(如卫生部办公厅)发给其他卫生部同级的下属部门(如工商总局办公厅)的便函是否具有相同效力?
亳州食品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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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山的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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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8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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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问立 发表于 2009-10-13 10:06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我可部可以理解为: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体检项中必须包括:“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可是,相关部门不是早就取消了“肝炎”这一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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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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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8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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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_xiao 发表于 2012-7-8 16:23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我可部可以理解为:
     从事接触 ...

取消的不是所有的肝炎。
需要看眼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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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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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9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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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质量认证中心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与判定原则的补充规定(山东质量认证中心 2012年2月)
2010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增加了“食品品种明细”,食品生产许可证最小发证单位由原来单纯按“产品单元”发证,变为按“产品单元”辅以“产品标准”的模式发证。即,由产品单元和产品标准共同界定和限制发证对象,避免了食品企业获证后在单元内任意增加产品的风险。
目前食品生产许可最小发证单位是“产品标准”。但食品的生产工艺是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以“产品标准”而不再以“产品单元”作为最小发证单位,虽然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许可的风险,但企业获证后,仍然有机会在同一产品标准中增加其他工艺的产品品种,而不须履行增项许可程序,故仍然存在着风险。
为了更好地把握2010版审查通则的要求,发挥好“食品品种明细”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对我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作如下补充规定: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审查组应严格按照“以生产工艺为最小核查单位”、“以产品标准为最小判定单位”的原则实施核查。
一、以“生产工艺”为最小核查单位
上面已经提及,食品生产许可虽然不是按生产工艺发证,但生产工艺导致的风险是不可忽略的。因此,食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应以“生产工艺”而不是以“产品单元”作为最小核查单位,实地核查应覆盖企业采用的所有生产工艺。若多个产品品种执行同一生产工艺,则可抽取其中风险较高的一种产品品种进行核查。针对各种生产工艺的核查结果应全部在核查记录中予以体现。审查部将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审查组长整改。
二、以“产品标准”为最小判定单位
根据企业申请时提交的产品标准和产品品种,对同一产品单元中执行不同标准的产品品种以“产品标准”作为最小单位进行判定。即,当执行同一产品标准的任一个产品品种不符合规定时,判定执行该标准的全部产品品种核查结论不合格,而不是同一单元的产品全部不合格。
三、其他
审查组应严格按照受理决定书和现场核查计划界定的范围(包括区域范围和产品范围)实施核查,并在核查记录中体现核查合格和不合格产品的取证情况以及判定结果。
审查组不得在产品标准内擅自增、减产品品种,更不得增、减产品单元。
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结论确认表》
山东质量认证中心
                              二O一二年二月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结论确认表
明示执行标准名称
标准覆盖产品
判定结论
需要说明的情况
□     符合□     基本符合 需整改□     不符合
□     符合□     基本符合 需整改□     不符合
□     符合□     基本符合 需整改□     不符合
□     符合□     基本符合 需整改□     不符合
□     符合□     基本符合 需整改□     不符合
审查组签字:
观察员签字:
企业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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