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部分问题的指导意见(山东质量认证中心 2012年2月)
近期,省局许可办组织我省食品生产许可专家小组,根据食品行政许可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部分具体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形成了指导性意见,现转发给大家,望广大食品审查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其中与实地核查有关的要求。 一、橄榄油发证检验项目是否包括特征指标的问题 根据《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橄榄油属于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植物油中品种之一,《细则》对食用植物油发证检验项目有明确的规定与要求,发证检验项目不包括特征性指标。但因为细则中列举的标准LY/T1534-1999《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及其检验》现已废止,在橄榄油发证检验中是否将现行标准GB 23347-2009《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中橄榄油的特征指标列入发证检验项目,就此问题与会人员进行了讨论分析,认为《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管理的其他产品,如大豆油、花生油产品标准中均有特征性指标要求,但总局在制定《细则》时,并没有将特征性指列入发证检验项目,所以,现在橄榄油虽然产品标准发生变化,但《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仍有效,仍应按其规定执行。经了解,其他省市如北京、广东等均按《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发证检验。 二、速冻生、熟制品共用速冻设备问题 根据速冻食品的加工方式(速冻前是否经加热成熟)将其分为生、熟制品,发证检验对二者的微生物指标要求不同,速冻工艺均需用到速冻机。如企业分别对生、熟制品配备速冻设备是预防交叉污染的最佳的措施。但目前我省不少速冻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胶东一些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生、熟制品没有分别配备速冻设备,与会人员以人为:如企业在不同时段使用同一速冻设备加工生、熟制品时,企业建立了有效的管理制度、控制程序、清洗消毒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规定实施,可以有效预防交叉污染。审查员在审查生、熟制品共用速冻设备的企业时,应严格审查相关管理制度和控制程序,并结合清洗消毒记录等以确定其制度的有效性。 三、关于胶囊等产品是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含义定义为: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考虑到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只是产品的包装形式,不能反应产品属性。仅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155号)而不将这类产品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所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不应答复企业此类产品不属于受理范围,总局就其名称是否合法、普通食品是否有用量限制等有关问题已向卫生部行文请示,正等待答复。 四、食品企业设备所有权的问题 为了证明企业设备的所有权,要求企业在食品许可申请时提供购置设备发票或购销合同和收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企业设备较多,需提供发票也特别多,给上传审批系统增加了困难,另外,受理机关没有识别发票真伪的手段,给受理增加了风险,市局多次建议取消受理时提供发票,就此问题,与会同志进行了讨论一致同意:食品企业在提交许可申请时不再提供购置设备发票或购销合同和收据,但企业应对申请材料中所列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所有权做出为本企业所有的声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注:审查组现场核查时,仍然执行原来的规定,即,通过企业提供的购置发票或购销合同,核实企业生产和检验设备的所有权。对于确实无法提供的,应要求企业法人签字确认其所有权。 五、其他 会上对审查员的管理和合理使用进行了研讨,审查部对此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并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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