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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问立

[分享] 卫生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食品类问题答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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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山的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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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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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wq 发表于 2012-7-8 21:26
取消的不是所有的肝炎。

可是我们请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下厂体检及去相关机构及部门体检“食品从业人员”均无“xx肝炎"相关项。
我们该怎么办?
取消的到底是什么肝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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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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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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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fwq 于 2012-7-9 19:30 编辑
cindy_xiao 发表于 2012-7-9 17:22
可是我们请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下厂体检及去相关机构及部门体检“食品从业人员”均无“xx肝炎"相关项。
我们 ...

取消的是非传染性肝炎,比如乙肝。有传染性的肝炎是要检查的!
需要看眼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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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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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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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6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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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wq 发表于 2012-7-9 19:05
取消的是非传染性肝炎,比如乙肝。有传染性的肝炎是要检查的!

关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2〕116号)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能否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鄂质监文〔2012〕67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第二章第四节关于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规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生产压力锅等产品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办理生产许可证,应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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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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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谢谢,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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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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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真是太贴心了,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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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3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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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不能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制定或指定公布前,可以继续生产

问:GB2760食品加工助剂里面有纤维素,但是国标行标地标都没有这项的标准,而单一添加剂又不能申请企标,请问领导,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纤维素如何申请QS呢。
答:范娟您好,1.无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不能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无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可向卫生部申请制定或指定产品标准。2.另根据《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4号)规定,《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制定或指定公布前,可以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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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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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很给力,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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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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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强大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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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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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有心,但你知道食品生产企业能否执行农业部发布的绿色食品标准,比如:绿色食品 代用茶,2012年发布的,如果不能执行,这标准又有什么意义。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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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6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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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821号
【发布日期】 2011-07-1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二氧化碳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鄂质监文[2011]87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二氧化碳属于食品添加剂,功能防腐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鉴此,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原文件下载:   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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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6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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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食品生产监管司领导,您好!我们是江西省已获取桶装(瓶装)水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我们采购的是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瓶坯,在不添加任何成分的情况下,将瓶坯吹大,是用于本厂自身生产所需;最近市质检局来我厂检查工作,要求我们办理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没有要求自产自用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要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请问在此情况下是否需办理塑料容器制品生产许可证。请答复。

答:黄金中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所以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产自用塑料包装瓶也应取得生产许可证。

信息来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网上留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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