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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问立

[分享] 卫生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食品类问题答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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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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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09.09
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的工艺应执行《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GB10621-2006)标准规定。自产自用的食品添加剂也应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和使用。
2.
2011.09.09
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的工艺应执行《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GB10621-2006)标准规定。自产自用的食品添加剂也应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和使用。
3.
2010.03.31
黄金中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所以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产自用塑料包装瓶也应取得生产许可证。
4.
2010.03.31
黄金中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所以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产自用塑料包装瓶也应取得生产许可证。
5.
2010.03.31
钟文春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所以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产自用塑料包装瓶也应取得生产许可证。
6.
2010.03.31
钟文春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所以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产自用塑料包装瓶也应取得生产许可证。
7.
2010.0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所以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产自用塑料包装瓶也应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和使用。
8.
2010.0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所以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产自用塑料包装瓶也应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和使用。
9.
2009.09.07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产自用塑料包装瓶、桶也应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和使用。
10.
2009.09.07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产自用塑料包装瓶、桶也应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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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蓝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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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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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此贴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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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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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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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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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问立 发表于 2012-8-6 12:54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821号
【发布日期】 2011-07-11

记得当时啤酒厂接到这个通知,头都大了,二氧化碳是啤酒发酵过程中产生的,然后啤酒厂经过回收利用,替国家节省了一部分钱,结果国家反倒转过来要钱了。。。
那悲歌总会在梦中惊醒,诉说一定哀伤过的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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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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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汇编成为精华帖真是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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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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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huijun 发表于 2012-8-6 13:44
记得当时啤酒厂接到这个通知,头都大了,二氧化碳是啤酒发酵过程中产生的,然后啤酒厂经过回收利用,替国 ...

良心坏了,什么都玩完
质量比数量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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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0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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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江西)复配甜味剂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叫法情况说明的函 关于我省复配甜味剂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叫法情况说明的函
  
省质监局:
近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向我厅发来《关于我省复配甜味剂产品名称规范情况的反映与建议》的函(赣添协函字[2012]5号),反映由于以前复配甜味剂产品名称不统一,导致在我省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难以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为此,现就原来我厅对有关复配甜味剂的命名及卫生许可情况说明如下:
由于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国家尚未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作出统一规定,我厅在审批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时,根据当时法律、法规、标准的实际情况,依据企业申请的“蛋白糖”、“穗洪糖”、“赣糖”、“真味糖”等产品商品名称,对这类复配甜味剂生产企业实施了卫生许可。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的规定,复配添加剂(复配甜味剂)是“由二种或二种以上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食品甜味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根据这一定义,我厅对过去实施卫生许可的各种不同命名的复配甜味剂进行了复核,确认我厅原来许可的这类复配甜味剂(“蛋白糖”、“穗洪糖”、“赣糖”、“真味糖”等食品添加剂)均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所规定的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甜味剂)。
特此函告
     
                    江西省卫生厅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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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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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斑竹,长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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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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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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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帖,强大,受教,见识,各种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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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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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版主,感觉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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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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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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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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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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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32117716 发表于 2012-6-25 16:14
为什么这个在官网上找不到呢?

官网并不都会公布出来的,有些是官方发给其他机构,再有其他机构给公布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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