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江西)复配甜味剂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叫法情况说明的函 关于我省复配甜味剂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叫法情况说明的函 省质监局: 近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向我厅发来《关于我省复配甜味剂产品名称规范情况的反映与建议》的函(赣添协函字[2012]5号),反映由于以前复配甜味剂产品名称不统一,导致在我省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难以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为此,现就原来我厅对有关复配甜味剂的命名及卫生许可情况说明如下: 由于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国家尚未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作出统一规定,我厅在审批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时,根据当时法律、法规、标准的实际情况,依据企业申请的“蛋白糖”、“穗洪糖”、“赣糖”、“真味糖”等产品商品名称,对这类复配甜味剂生产企业实施了卫生许可。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的规定,复配添加剂(复配甜味剂)是“由二种或二种以上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食品甜味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根据这一定义,我厅对过去实施卫生许可的各种不同命名的复配甜味剂进行了复核,确认我厅原来许可的这类复配甜味剂(“蛋白糖”、“穗洪糖”、“赣糖”、“真味糖”等食品添加剂)均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所规定的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甜味剂)。 特此函告 江西省卫生厅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