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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问立

[原创] 卫生计生委、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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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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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

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我部《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535号)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明胶》(GB6783-94)的规定,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明胶,可自行选择所使用盐酸的等级,生产过程和产品应当符合上述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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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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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12〕161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富含卵磷脂花生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食安发〔2012〕2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花生中含有卵磷脂。在花生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同批花生原料生产的卵磷脂,不属于食品添加剂。

  此复。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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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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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

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364号

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卫函字〔2011〕72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木薯粉生产加工粉条应当按照《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2713-2003)执行。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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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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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牛初乳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33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进口牛初乳类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1〕124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牛初乳是健康奶牛产犊后七日内的乳。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乳制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牛初乳粉的检验,可参照现行《牛初乳粉》规范(RHB602-2005)中理化和卫生指标执行。

二、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牛初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应当按照相关食品标准执行。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

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按照相关规定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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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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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缺少的都已经复制了。分享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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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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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二氧化硫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291号

贵州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魔芋粉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标准的请示》(黔卫函〔2012〕25号)收悉。经研究, 现回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适用于按照标准规定允许使用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包括魔芋粉。你省应当深入调查魔芋粉中二氧化硫残留的具体原因,依法查处违法使用二氧化硫等食品添加剂行为。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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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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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同意木犀科粗壮女贞苦丁茶为普通食品的批复

卫监督函〔2011〕428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调整木犀科粗壮女贞苦丁茶为普通食品的请示》(川卫函〔2011〕440号)收悉。经组织研究, 我部同意木犀科粗壮女贞[Ligustrum robustum(Roxb.)Blum.]苦丁茶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此复。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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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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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己二酸、油酸和二氧化氯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1〕1191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己二酸、油酸和二氧化氯是否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3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和我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19号),己二酸可作为食品用香料和酸度调节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油酸可作为食品用香料和乳化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稳定态二氧化氯可作为防腐剂和食品用消毒剂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上述三种物质不再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专此函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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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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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09〕18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予明确粉条生产加工中能否使用明矾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执行。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粉条,因此不能用于粉条生产加工。

  专此函复。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卫生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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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557号)

卫办监督函【2009】557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办《关于请明确面包改良剂有关事项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9】3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据核实,“面包改良剂”是食品添加剂行业和食品生产企业对专用于面包生产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俗称。面包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管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相关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09-6-16
北京市、广东省、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的复函转发你局,并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复函的意见,面包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管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第六条的规定,面包改良剂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无证生产查处。
    三、按照卫生部相关通知精神和国质检法【2009】36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申请面包改良剂生产许可时,应当提交卫生部门制定或者认可的面包改良剂名称、组分、各组分含量以及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等材料。面包改良剂原料中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均应为卫生部门允许使用的。单一品种添加剂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还应一并提交卫生部门准予使用的证明材料。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55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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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18号)收悉。经研究, 现回复如下: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是对所有类型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GB25591-2010)是专门针对复合膨松剂类产品制定的标准,在《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规定的基本要求上,规定了二氧化碳气体发生量、加热减量、硝酸不溶物等指标,对复合膨松剂更具有适用性和针对性。因此,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GB25591-2010)。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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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950号)

 中国酒业协会:

  你会《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CO2)有关问题的建议函》(中酒协啤酒[2012]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啤酒酿造过程中由酵母发酵成酒精产生的经啤酒生产企业收集处理后再用于啤酒生产的二氧化碳,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啤酒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的安全性。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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