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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问立

[原创] 卫生计生委、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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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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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moh.gov.cn     
  
卫监督函〔2010〕66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监督函〔2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以生产食品,但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办理所谓的企业标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
   此复。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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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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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moh.gov.cn     
  
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你中心《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注问题的请示》(中绿科〔2012〕1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0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代号是指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涉及产品质量、规格等内容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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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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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dieQQ 发表于 2013-5-28 11:39
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moh.gov.cn   ...

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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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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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5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GB1903—2008)标准适用于由发酵乙醇法生产的冰乙酸,不适用于低压羰基化法生产的冰乙酸。用低压羰基化法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应当符合我部2007年第8号公告规定。

  专此复函。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原文件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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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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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监督稽便函〔2009〕356号





山东省卫生厅法监处:

你处《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法监函〔2009〕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因此,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未予明确的事项,按照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新的配套规章制度公布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要按照现行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特此函复。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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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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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饼店行业申办生产经营许可意见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09〕1048号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饼店业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申办的情况反映》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饼店行业中如果属于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食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如果属于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应由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其是否实行许可管理以及相应监管部门。

    特此复函。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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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的整理!
本来应该是政府部门进行的整理发布工作,现在由网友替代完成了,悲催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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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倍他环糊精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485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倍他环糊精有关问题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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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添加食品配料问题的复函

卫监督食便函[2009]154号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你协会《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允许添加公认安全食品配料的请示》(中食协[2009]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可以根据工艺需要使用食用油脂、乙醇、糖、糊精、淀粉等食品配料作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载体,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标识。

  专此复函。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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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允许硬脂酰乳酸钠用于发酵冷冻米面制品的复函
时间:2010-3-5 7:32:00   点击:234



卫监督食便函〔2010〕61号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你会《关于部分食品添加剂在冷冻米面制品中使用范围的咨询函》(中食学字〔2010〕第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2007年卫生部第15号公告,硬脂酰乳酸钠作为乳化剂可用于发酵米面制品,包括发酵的冷冻米面制品。
   专此函复。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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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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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淀粉制品检出问题情况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你局转来《关于通报淀粉制品检出问题情况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809号)收悉,经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矾、二氧化碳和滑石粉是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规定不能在粉丝、粉条及淀粉中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

二、滑石粉也是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滑石粉作为加工助剂可用在粉丝、粉条及淀粉的生产过程中,但按照加工助剂的使用规定,所使用的加工助剂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

三、硼砂不属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严禁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

请你局组织依法查处违法在粉丝、粉条及淀粉中添加或滥用硼砂、明矾、滑石粉和二氧化钛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告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若上述产品已涉及流通、餐饮消费环节,请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附件: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关于淀粉制品检出问题的回复

2、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通报淀粉制品检出问题情况的函(质检办食监〔2008〕809号)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领      导      小     组

20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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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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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问立 发表于 2013-5-28 10:47
卫生部食品与监督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标注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2]549号)

...

能不能发一个链接给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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