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cslantian 于 2025-6-11 19:52 编辑
食品检验结果是评价食品安全及质量的重要技术手段,它分为很多类别,有发证检验(试制产品检验)、出厂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和型式检验等。 发证检验: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新办食品生产许可证、证照延续或变更时,需要查验试制产品全项检验报告(发证检验报告),作为生产许可审批的合规性证明文件。
出厂检验:食品生产企业依据产品执行标准,对每批次出厂产品开展的成品抽样检验,对应的是"出厂检验报告",作为成品放行的合规依据。
委托检验:企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CMA)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的是"委托检验报告",检项目及评价准则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议约定。
监督检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抽样检验,对应的是"监督检验报告",检测结果直接关联行政处罚、产品召回等监管措施。
型式检验:在产品定型、生产工艺重大变化、体系认证及客户索证索票时,往往要求提供覆盖产品标准全部技术要求的全项目检验报告,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型式检验报告"。 不同类别的检验对应的要求和目的是有差异的,检测项目也不尽相同。今天,我们重点探讨下食品型式检验的相关要求。
【什么是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作为质量管理中常提及的概念,在很多产品标准中都有提及。 国家标准GB 1.3一87《标准化工作导则 产品标准编写规定》中指明,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必要时由双方协商、还可增加试验项目)称为型式检验(例行检验)。现行国家标准GB /T 20001.10-2014 附录A.1中也有提及, 型式检验又称之为例行检验。
一般情况下,是认为根据产品所适用的标准,对其所有技术指标定期进行全面检验,必要时,还可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概括来说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1、有一定检验周期的要求,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一次; 2、检验项目应包含产品全部技术指标的要求。
【型式检验的目的】 了解了型式检验的概念,结合食品相关标准及质量管理的要求,型式检验的目的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定型鉴定和评定食品质量是否全面地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譬如企业在完成了某款新品的设计开发,对试制的新品安排进行的型式检验。 2、验证食品质量是否保持稳定。可以通过型式检验,定期验证食品质量是否满足产品所有技术指标的要求。譬如:某企业生产的蜜饯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10782-2021 蜜饯质量通则”,依据执行标准要求的8.4条款,需要每半年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3、对外可以证明企业具备生产符合要求食品的能力(如:面对政府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和客户时),给客户以信心。
【型式检验的时机及频次】 型式检验在很多产品执行标准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的时机及频次依据产品执行标准规定执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或每年应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示例:关于标准中对型式检验的要求: 在产品执行标准里,明确规定了型式检验报告的频次,基于此,才有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的说法。尽管标准本身并未直接对报告的有效期作出规定,但在实际与客户合作的过程中,客户通常会依据产品执行标准中关于“型式检验”频次的相关要求,要求企业每年提供 1-2 次最新的型式检验报告。 此外,结合现行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来看,其中存在不少类似规定:对于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注有*标记的,企业需每年开展 2 次检验。通常而言,企业自身并不具备对这些带有*标记项目的检验能力,但这些项目属于型式检验的范畴。因此,在进行型式检验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这些项目及其对应的检验频次要求。
在此,建议企业结合以上要求,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型式检验。
【如何确定型式检验的项目】 在认证审核及客户索取型式检验报告时,经常会提出报告检验项目不全、有遗漏。型式检验报告如何确保检验项目齐全?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考虑?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稍作整理,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一、型式检验的主要依据是产品的执行标准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上述项目,通常情况下,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均能够准确的罗列出,企业亦可直接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信息。 1、产品执行标准中明确规定了产品检验项目要求必须要包括; 2、要考虑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通用食品安全标准。最新的产品质量标准已经不再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项目,所以需要企业自行识别产品相对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譬如:某蜜饯执行标准为“GB/T 10782-2021 蜜饯质量通则”,它所对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为:“GB1488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执行的通用食品安全标准包括GB 2760、GB 2761、GB2762、GB2763、GB 29921、GB 7718、GB 28050等。
二、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的要求 细则中列明的检测项目要求,一般均已包含在产品执行标准里。不过,可能会出现细则要求与现行标准不一致况。针对细则中产品相关要求与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不一致的情形,建议依照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来执行。这种情况在 2016 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问答》中有过说明。虽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 版)〉问答》未涉及相关内容,但按最新要求执行,在合规性层面是可行的。
三、 食品配料中有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产品配料中有使用限量的食品添加剂,一定要严格管控,避免超范围、超剂量的使用,一旦检测不合格,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后果非常严重。对于允许使用且没有限量要求的,确保按照配方要求添加即可,无需特别关注。
四、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的项目 国家和地方监管部门一般每年都会出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企业需重点关注细则中规定的项目,因为被抽检的产品都会依据这些项目进行检验。企业自身也应加强对这些项目的监控,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五、 企业内部管理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这主要围绕企业内部质量管控要求展开,包括设有内控指标监控的项目,还有在建立 HACCP 体系和 ISO 22000 等体系时,通过危害分析确定的重点监控项目。
六、 其他风险评估项目 a) 鉴于客户需求或预防食品欺诈等因素,可增加特定项目的检验,如肉源性检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检测等。具体可参照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像原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原农业部(现国家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名单中涵盖吊白块、苏丹红、三聚氰胺等物质。 b) 产品标签和营养成分应按需进行检测。一般而言,在成品开发定型前,要对产品标签及营养成分进行送检,以保障其合法合规;若标签改版,建议重新送检;对于营养成分波动较大的食品,要加大营养成分检测频次。当然,标签和营养成分检测可不纳入型式检验,也可单独作为委托检验项目送检。
以上是笔者认为型式检验项目需重点考虑的几个方面(附表 1 为食品型式检验项目汇总示例,供大家参考)。可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沟通,让其协助确认型式检验项目,防止送检项目遗漏。
上述是笔者对食品型式检验的一些粗浅,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由于水平,可能存在疏漏与不足,敬请批评指正。
附表1:食品型式检验项目汇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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