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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问立

[分享] 卫生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食品类问题答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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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4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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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3526-2009 食品中必需营养素添加通则

国家标准GB/T 23526-2009 《食品中必需营养素添加通则》已于2009年8月1日实施。该标准对食品中添加必需营养提出管理要求,摘录如下:
一、添加基本原则
1
添加必需营养素的目的

1.1
复原。

1.2
替代食品的营养等同。

1.3
强化。

1.4
确保特殊食品中适当的营养素组成。

2
添加的必需营养素含量不应导致该营养素摄入过量或不足,添加时要综合考虑该营养素的其他食物来源。

3
添加的必需营养素不应影响其他营养素的代谢。

4
在包装、贮存、流通和加工条件下,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素应稳定。

5
添加的必需营养素在生物学上应可被机体利用。

6
添加的必需营养素不应影响食品的色泽、滋味、风味、组织等特性,不应明显缩短食品货架期。

7
应采用合适的加工方式和设备添加必需营养素。

8
必需营养素的添加不应在食品的营养价值质量上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9
添加营养素的成本应合理。

10
应建立检测、监控食品中营养素添加水平的方法和措施。

11
制定必需营养素食品添加的标准、法规或指导方针时,应说明该必需营养素的添加理由和添加量。

二、以营养素复原为目的的营养素添加原则
1
当某种食品是能量或某必需营养素的重要来源,为保护公众健康,应补充该食品在加工、贮存或运输过程中损失的营养素。

2
如果食品在加工、贮存或运输之前,其可食部分含有的某必需营养素的量大于或等于该营养素推荐摄入量的10%(若没有推荐摄入量,按每天平均摄入量计算),则该食品为某必需营养素的重要来源。

三、以营养等同为目的营养素添加原则
1
当某种替代食品是能量或某必需营养素的重要来源,为了保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应推荐采用必需营养素营养等同原则。

2
当每100kcal(418.4kJ)能量的替代食品中某必需营养素量大于或等于推荐摄入量的5%,则认为该替代食品是某必需营养素的重要来源。

3
当有确切的公共健康研究资料证明某种营养素的摄入已经适量,该营养素则不必进行营养等同。

四、以营养强化为目的的营养素添加原则
1
食品强化是一种政府职责,应根据存在的公共营养问题、目标人群特点和当地食品消费习惯,确定添加营养素的种类、数量和载体食品。

6. 食品强化时应满足的条件:
A)科研资料已表明某一人群或多个人群需要增加某必需营养素的摄入。这些证据包括因摄入不足而导致该营养素缺乏的监床或亚临床现有资料,或者因饮食习惯改变而在未来可能引起该营养素缺乏的分析资料。
B)选择目标人群的大众化食品作为载体进行营养素强化。
C)所选载体食品的摄入量应稳定不变,并知其食用量范围。
D)添加营养素应足量,使目标人群以常规量食用该强化食品,即可纠正或预防营养素缺乏。
E)添加营养素的量不能因消费者个体大量食用该强化食品而导致该强化营养素摄入过量。
五、特殊用途食品的营养素添加原则
为确保合适、足量的营养素摄入,特殊用途食品或特殊膳食食品中可添加营养素,应使添加量达到适宜的营养素密度。


GB/T 23526-2009 食品中必需营养素添加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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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4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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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共享,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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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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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资料,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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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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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是有心人,定期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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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9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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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的食品不销售自己生产自己使用也应取证

来自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的答复信息

以下信息,遇到类似问题,大家可以借鉴参考。
根据这个信息,我认为---纳入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的食品生产,即使不销售,自己生产自己使用的也应办理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http://spscjgs.aqsiq.gov.cn/gzly/lyhf/index_3.htm
问:司领导:您好!由于我们香精用量非常大,为降低生产成本,我们公司准备在通过QS生产许可的液体调味料车间生产香精,自用不外卖,是否可以不办理生产许可?还是必须办理QS生产许可后才能生产自用?烦请给予批示,谢谢!
答:您所说的食品用香精也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性使用范围,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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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9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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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包装标识的问题来自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的答复信息http://spscjgs.aqsiq.gov.cn/gzly/lyhf/index_3.htm


尊敬的总局领导:我是一糕点类食品企业的品控人员,有一个关于食品包装标识的问题向领导咨询,具体如下:我公司生产的糕点、面包有的是散装称量后按斤销售,有的是定量包装后按袋销售。定量包装产品我们都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法规进行标识,散装产品我们只在容器上进行了标识。其中有一些散装酥类糕点,为了保护产品,我们对单个产品进行了独立包装(包装材料为空白聚丙烯包材,没有任何标识),销售时仍按散装食品称量销售,不单独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法的定义,我们理解这些产品应该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请问这些产品是否可以按散装食品只在包装容器上进行标识而不用在每个独立包装上标识?
答:预包装和定量包装是两个不同概念。《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其他形式的包装,应当具有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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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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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延期实施国家标准《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的复函

http://www.sac.gov.cn/templet/default/ShowArticle.jsp?id=5382
关于同意延期实施国家标准《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的复函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你联合会《关于申请延期实施GB 10457-2009<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的函》(中轻联综发[2009]19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国家标准《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GB 10457-2009)实施日期延期至2010年9月1日。
   特此函复。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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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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饼盒上印两个QS标志是不准确的。

饼盒上印两个QS标志是不准确的。

http://spscjgs.aqsiq.gov.cn/gzly/lyhf/200912/t20091202_131913.htm


问:前段时间在选购月饼时发现盒上印有两个“QS”标志,也能理解法规出台的目的。质检食监函[2007]77号文件这个文件还有效吗? http://www.zjbts.gov.cn:8086/010 ... /20070829160837.doc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中有这样的内容: 条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修改为: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模具的适当部位、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自行加印(贴)QS标志。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产品,如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在其最小销售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加印(贴)QS标。月饼开始执行了,按照月饼的包装标识做法,康师傅方便面的调料包、蔬菜包、碗,是否也都要标识“QS”;也许是我脑子还是转不过来,还有其中的食品叉,怎么去标示?是怎样要求?碗装方便面的收缩膜是否要标调料包包装材料、蔬菜包包装材料、纸碗、食品叉的QS号码,对于调料包包装材料、蔬菜包包装材料、纸碗、食品叉是否都要分别标识QS号码? 目前根本没有看到方便面象月饼一样的标识2个QS号码的。希望能解答。谢谢!
答:吴先生,您好!月饼盒上印两个QS标志是不准确的。质检食监函[2007]77号提到的“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产品”是指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包装产品。而月饼生产企业使用包装销售的是月饼,他只要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月饼包装生产企业生产的包装产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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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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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理人员来说太有用了,特别是执法人员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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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6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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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饼店业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申办的情况反映

卫办监督函〔2009〕1048号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饼店业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申办的情况反映》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饼店行业中如果属于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食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如果属于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应由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其是否实行许可管理以及相应监管部门。
    特此复函。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 本帖最后由 吴问立 于 2009-12-6 12: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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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6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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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自制零售行业许可监管问题的批复

关于食品自制零售行业许可监管问题的批复

杭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食品自制零售行业许可监管问题的请示》(杭卫发〔2009〕2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即时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属于餐饮服务环节。
你局请示的和夏(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发展的门店均以“85度c”命名,鉴于其经营项目为蛋糕、烘焙食品、咖啡、沙冰、茶饮、奶茶,现场就餐餐位数2到7个不等等情况,可暂时按餐饮服务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按饮品店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此复。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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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6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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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延期实施国家标准《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的复函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你联合会《关于申请延期实施GB 10457-2009<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的函》(中轻联综发[2009]19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国家标准《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GB 10457-2009)实施日期延期至2010年9月1日。
   特此函复。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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