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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disney

[转贴] 委员建议取消食品安全QS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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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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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耳朵兔 于 2010-2-27 22:49 发表

北京的,我愿意无偿无条件去做
如果真的有要求,要送状纸,我可以去
哪个门,我都可以跪。 ...

大家说得问题已经很多了:有的问题涉及制度的不合理性;有的问题涉及制度尽管合理、但是执行力不够......
你整理一下即可送状纸,无须大家再给你详细说了。
我们静候佳音。
不要因太多的忙碌冷淡了温柔,不要因太多的追求淹没了享受;工作不是人生的全部,无限风光就在心灵深处;停停你匆匆的脚步,勿忘享受生活的赐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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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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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耳朵兔 于 2010-2-27 22:54 发表
2、如果QS标识取消,生产许可证制度持续执行,你同意吗?
回答,我同意。QS标识取消,生产许可证制度持续执行。..

你早已经把市场准入说得一无是处了,怎么最后又同意保留市场准入制度了?
你不是说,市场准入制度是某些人的摇钱树吗?
你到最后都没有搞明白我的帖子是想表达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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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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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无语……
不想被责难,就把工作做好点,怎么能怪到制度上
怎么感觉最近行业很是动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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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j4496 + 4 大家共同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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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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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食品安全混乱现状就是长期放任不管、无人、无部门承担管理责任造成的。

现在至少有五个政府职能部门在监管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每个城市都有食品安全办公室,但是有什么用处吗?
有具有权威的领导吗?没有!

有统一成文可行的管理战略吗?没有!
有切实可行能指导实际生产的相关标准吗?没有!
有强有力的人员设备齐全的检测队伍吗?没有!
有相应针对违法企业的具有实效的法律条文吗?没有!
有对违法行为的民主监督吗?没有!
有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民主监督吗?没有!

这就是中国的现状,20年的市场经济发展,政府管理没有跟上,造成现在的高度无序混乱状态。

政府职能部门会说,我们管理了,我们下发了卫生许可证、生产准入证、产品免检证、绿色食品证、有机食品证、无公害食品证、信得过企业证…….我们管理了!

首先问一句,发证的条件是否相关企业能达到?实际情况是,交钱就行,其他情况本部门不负责。企业每年需要上缴几万元的管理费,供养这些部门!这些钱用在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技术上不是更有用?

管理部门又说了,中国的食品企业中小型占70%,不易管理!试问这些管理部门,哪个大企业不是从小作坊发展起来的,小作坊就等同于脏乱差吗?是因为你们不监管,造成这么大的管理漏洞,才给违法的奸商提供了害人的机会!在国外,食品质量检查员每天都会在市场里、超市里检查产品质量、净含量、各种指标,在我国,检查机构虽然有,但分散在五个职能部门里,造成人员设备重复浪费,并且检测结果不准确,这是公认的!检测人员的专业技能比一般企业的人员还要差!

综上所述,
1、国家就应指定一个负责管理食品安全的部门,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检测力量集中起来,大面积对生产企业产品进行检查,形成定期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最终产品检查手段,肯得基、麦当劳也会作假!
2、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惩罚力度,最少赔付产品单价100倍,还要补偿消费者相应的身体和精神的损失!其实正规的企业能有多少投诉啊!这样解决反而促使企业重视产品质量。对恶意投诉也要有严厉的惩罚措施!
3、加大食品标准的宣传,形成全民监督的大环境,对揭发违法奸商的行为予以重奖,最少一万元!

用以上三点来治理现在的食品安全混乱状况,应该能有效遏止当前的局面。

但是很多主管部门的利益就要受到严重影响。

希望能按照以上三点尽快实施,取消现在的发证制度,集中人力、物力颁布有效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培养足够的检验检测队伍,使企业得以执行,百姓得以监督,市场得以监管!
不这样做,食品安全状况很难在短期内改善!
希望每位消费者和食品生产者支持我的观点,只有我们每个人都争取自己的权利,才能得到安全的保障!希望大家支持我,并提出更好的建议!

——转自《现在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就是胡扯!》2005年3月21日

上述文章是大耳朵兔的另一个ID发表的。

表达了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对2005年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的评价和提出的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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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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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后,我会总结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现在的状况,和今后要走的路。


我是乌鸦嘴哈?看看后五年的状况,是不是和我预言的一样。
养孩子,难的不是对付这个小精灵,而是应付所有随之而来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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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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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争了,只许可取消QS就对了

大家不要再争了,我来总结一下,相关部门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和发放是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但不允许收费。否则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相关部门为了收费,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同时,加上QS标记,美其名曰QS认证,一次生产许可证发放,白送了一个QS标记,就是为收费做挡箭牌。
按照相关规定,取消QS标记,继续进行生产许可证发放就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了。

行政许可不收费是大事所趋,卫生部门所有的行政许可都不收费了,质检部门还为什么要做违法的事。
昨天,我已经向温总理发了贴子,也向相关部门递交了相关材料,我将一如既往地为食品生产企业讨公道。

[ 本帖最后由 ※心宽※ 于 2010-2-28 08: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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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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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真好看!兔兔姐姐与chonglang大哥的深刻辩论!俺为双方的精彩发言大力的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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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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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部门给食品带着QS标识,向公众承诺该食品是安全的,“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本来是公民向企业讨公道,变成了向政府讨说法。”
------------------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是谁向公众承诺该食品安全?是企业,不是政府监管部门。
政府监管部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让达到准入条件的企业在食品上加贴QS标志,就是要求企业要向消费者作出食品安全承诺,而不是政府监管部门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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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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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ongle 于 2010-2-26 16:59 发表
...QS认证也好,不认证也罢,关键是看把监督做到了什么地步。 ...

食品企业都是“犯人么”,需要关入铁窗监牢,由荷枪实弹的武警严加看管。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小时候父母把孩子溺爱坏了,到上学时不认真学习、课上捣乱、不遵守纪律、经常逃课、逃学、打仗...难道是老师监管不力?家长怪老师监管(教育)不力的很少啊...同理企业的产品为什么不能像孩子一样看待呢...父母才是孩子的监护人,第一责任人啊!...

[ 本帖最后由 gsp1215 于 2010-3-1 09: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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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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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自己的观点。
1、大家所说的QS制度,全称应该叫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2002年开始推行的一项行政许可,不是认证。至于大家俗称QS认证,那是大家叫着顺口,并且该制度在某些方面确实借鉴了认证的一些要求。因此大家称之为认证,并不是准确的说法。
2、QS标志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上使用的一个标识,它的用途现在不光是用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上,也用于食品相关产品及非食品类的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上,如塑料饮水杯、化妆品、水泥、复合肥等产品。
3、QS标志的作用是表明加贴该标志的产品是由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表明该企业具备生产该类合格产品的能力。
4、“是一回事为什么一个许可两个名呀,很明显,部门利益,想收费。”
一个许可不管叫几个名字还是一个许可,叫两个名字是大家觉得方便。至于收费问题,食品安全法确实没有提到。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上有收费的规定,该条例是行政法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5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收费是有依据的。至于该收费以后该不该收,不是我想讨论的。
5、综上所述,我认为,QS标识是否取消根本不值得委员去讨论,它只是食品生产许可的一个部分。加上它,是出于方便消费者识别的目的,取消它,最多是大家选购食品时要稍微麻烦点罢了。还有,大家对QS标识的不正确理解也说明相关监管部门对QS标识的宣传还不到位,需要加大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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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lang + 5 这下大家应该都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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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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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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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xwn2005 于 2010-3-1 08:39 发表
1、“政府部门给食品带着QS标识,向公众承诺该食品是安全的,“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本来是公民向企业讨公道,变成了向政府讨说法。”
------------------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是谁向公众承诺该食品安全?是企业 ...
支持这种说法,既: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交管部门给经过考试的驾驶员发驾驶证,驾驶员有了驾驶资格(今后驾车不是无证驾驶了,合法喽)。但是从刚刚获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到一名驾驶经验丰富的驾驶员,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你自己不提高车技,交通肇事,责任在你,你不负责任,还将责任推给交管部门、乃至人民政府...没有人这么做吧(无理取闹)...就是这么做也说不出理啊...

[ 本帖最后由 gsp1215 于 2010-3-1 11: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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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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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lee 于 2010-2-26 13:07 发表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如果要取消QS制度,恐怕食品安全法也要改。






非也。我的理解如下,欢迎讨论。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食品生产许可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由质检总局规定的。

《食品卫生法》废止前,企业需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即QS证)”。

所以,“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并不就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QS制度本质上是“产品许可”,许可条件包括了对具体产品类别的生产设备、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的要求。并且通过引用推荐性食品质量标准作为许可条件而使推荐标准成为强制标准,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代替“食品卫生许可证”,取消“QS证”。“食品生产许可”参照原“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办法,注重审查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生产条件,而不要过于关注在具体产品的生产设备、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的要求上。

[ 本帖最后由 martianfish 于 2010-3-1 11: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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