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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obertAo

[分享]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欢迎参与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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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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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466784 发表于 2014-7-2 14:54
为什么不标,不管什么法规标准都没有规定可以豁免,属于严重问题,从重处罚。

我并没有说要豁免,我们现在在探讨,这个情节,跟你说的标签标注不正确的情节,同样是没有主观故意的(除非你认为纯净水不标配料表是为了故意误导消费者),罚款额度差距如此大,我认为是违背了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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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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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这一条规定得好,还得增加一点:执法人员还应具备行业相关知识,例如大米发证强制要求原料为稻谷、要有砻谷设备、有风淋间、进出洗手消毒,这就过于生硬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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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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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cat019 发表于 2014-7-2 14:59
我并没有说要豁免,我们现在在探讨,这个情节,跟你说的标签标注不正确的情节,同样是没有主观故意的(除 ...

不标示是态度问题,违反第53条,按第126条二款从重处罚,货值不足一万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不是一定要处50000元罚款,最少5000。标错了是技术问题,按第126条八款处罚2000,当然态度问题更严重了。
嗯,且喝一杯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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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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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十三条,"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是种理想化的规定,
没有切实的可操作性,而且会因为这一条规定,衍生众多的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将导致企业再次大规模更换产品标签,
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
2)第一百二十七条,(十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这种违法行为竟然可以先警告处理,拒不改正的才给予二千元以上的处罚。而第一百二十六条(二)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时即时就要进行处罚,难道说,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个特别要列出而且是特别微小的错误行为吗?
3)“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应该进行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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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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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那年的火 于 2014-7-2 17:35 编辑
种桃道士 发表于 2014-7-1 15:52
第五十三条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何处是“显著位置”?标注在产品名称旁 ...


这个比较坑爹,最怕标准就是定义模糊
还有一个更坑爹的,日期喷码在盖子和瓶身上干嘛不行,非要在标签上?
更更更坑爹的,我去人大网站上提意见,直接显示征求意见已截止……
这种大法定得那么细,是无一直很反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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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论坛不愧是专业的论坛,连灌水都那么专业,甭说技术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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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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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466784 发表于 2014-7-2 15:30
不标示是态度问题,违反第53条,按第126条二款从重处罚,货值不足一万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问题是,你怎么认为,没有标是态度问题,标错了就不是态度问题?如果都要靠执法人员个人主观来判断,这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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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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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竹 发表于 2014-7-2 09:02
道兄,你觉得食安法有必要逐条列出需要标注的内容吗?
是不是直接说“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

是的。
老版本食安法的42条当时提出食品要标示“规格”的时候,有多少企业抓狂啊?!教训深刻。
大法没必要芝麻西瓜一把抓,确定根本性的东西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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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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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竹 发表于 2014-7-2 09:02
道兄,你觉得食安法有必要逐条列出需要标注的内容吗?
是不是直接说“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

或许会出个本本的
逐条说明立法意图与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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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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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gourmet2009 发表于 2014-7-2 09:22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 ...

已经强调了,“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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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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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的火 发表于 2014-7-2 17:32
这个比较坑爹,最怕标准就是定义模糊
还有一个更坑爹的,日期喷码在盖子和瓶身上干嘛不行,非要在标签 ...

食安法里对标签好像没有定义,7718有,包装物上的一切东东都算标签,所以,我倒认为日期什么的喷在瓶盖瓶身上没问题,也算标签。

严重同意你说的大法没必要规定那么细的,比如说标签,细能细的过7718?既然做不到面面俱到,干脆只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把细节交给其它法规、标准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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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jingyu 发表于 2014-7-2 12:04
五十三条个人意见很大: 1.规格和净含量与7718要求不一样,7718仅要求同一预包装里面含多件单个的产品时, ...

进口食品有单独章节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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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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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所在岗位必需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岗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公布考核情况。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指南和抽查考核办法,供企业和公众免费查阅。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这个“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得多少钱一个月的工资?估计普通管理人员可担当不起,因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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