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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obertAo

[分享]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欢迎参与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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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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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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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cat019 发表于 2014-7-2 14:40
实际在操作中有很多未标情况也并没有主观故意,比如我说的,单一原料的产品没标配料表等等。这种产品在市 ...

有些东西不能以非故意的为理由推托责任,比如一个人非法行医把人害死了,他能说不是故意的而推托责任?
你要行医,就要学习基本的医学知识,你要做食品,就要研究食品的相关要求。
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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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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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竹 发表于 2014-7-2 10:16
要是有些事故意的呢

比如牛肉面,大大的“牛肉”两个字,旁边一个小小的“面”字

这样好像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吧
签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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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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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竹 发表于 2014-7-3 09:45
有些东西不能以非故意的为理由推托责任,比如一个人非法行医把人害死了,他能说不是故意的而推托责任?
...

本来标签上的问题,食品安全法也没有因为主观故意或者非故意豁免,遇到举报不是处罚就是调解,这一点广大企业一定深有感触。
但这次草案中出现的对瑕疵的豁免,给了企业一个申辩的理由,所以对于瑕疵的定义和范围,是尤其要注意的。
我所说的没有主观故意的意思,是指对于标签错标和漏标,可能都是非故意的,从情节上说可能是一样的,没有理由漏标要严惩,错标就可以豁免,所以对于瑕疵的定义,我认为并不仅仅指错标,还应该包括一部分没有主观故意的漏标,这更加符合过罚相抵的立法本意。如果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采取我的定义,或者草案可以更细化的修改,相信更能达到法律应有的效果。
事实上很多法律中都有对是否非故意来确定责任的条款,比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是否有主观故意来判断责任在法理上是行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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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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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该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适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是否理解为:如果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该产品就不能进行生产,按第三十二条理解企业标准要依照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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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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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之前论坛所提的问题,这次修订案基本上还是都提到了,由于是个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希望司法解释能尽快出来。。。或者关于这个食品安全法能有个类似于卫生部的那种问答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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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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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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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mnhx 发表于 2014-7-3 12:58
其实之前论坛所提的问题,这次修订案基本上还是都提到了,由于是个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希望司法解释 ...

不会出司法解释,由各级法院实施时参照实施,毕竟不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最多就是赔点款
嗯,且喝一杯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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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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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五)生产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以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六)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七)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八)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如何理解“(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与“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关系,是否理解为只要标签内容包含: 第五十三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就不算违反本法,而算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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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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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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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Ao 发表于 2014-7-1 15:01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

食品严点是好事,利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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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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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删掉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怎么理解??以后工厂还可以在其附近出售自己的产品么??算违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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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孙燕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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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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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徒手煎鸡蛋 于 2014-7-4 16:52 编辑
那年的火 发表于 2014-7-2 17:32
这个比较坑爹,最怕标准就是定义模糊
还有一个更坑爹的,日期喷码在盖子和瓶身上干嘛不行,非要在标签 ...

做饮料的生产日期基本上都是在瓶体或者是盖子上的。

  我觉得生产日期可以打印在产品最小包材外表面。其他的可以印在标签上问题不大
在一个是否可以在标签上印刷上: 生产日期见某某上,是否可用行?
我爱孙燕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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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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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这个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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