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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obertAo

[分享]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欢迎参与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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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0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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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可能大家理解有误,这条说的只是行政处理方法,前提还是不符合GB,不影响其为不合格商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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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0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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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cat019 发表于 2014-7-2 14:40
实际在操作中有很多未标情况也并没有主观故意,比如我说的,单一原料的产品没标配料表等等。这种产品在市 ...

这个要法官量刑滴,不然律师都没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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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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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0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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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口的植物提取物(在QS发证范围)是否属于食品定义?是否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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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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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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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新修订的草案里一些内容和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不一致。应直接引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比如进口食品要求标注代理商,但GB 7718-2011里标注代理商,进口商,经销商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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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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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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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Ao 发表于 2014-7-1 15:01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

这个责令改正,改正的强度有没有要求的呢,像库存产品及库存剩余包装材料是销毁还是限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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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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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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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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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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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农产品,在集贸市场等农口会监管,但在小型超市等根本无法落实,应该纳入本法管理范畴。
对销售地下加工窝点等无证单位生产的食品,应有明确条款,纳入禁止经营食品范畴。
无证餐饮、食品零售处罚5万起以及销售过期食品处罚5万起,过重,脱离国情,无法执行;很多小型食品经营、餐饮都是夫妻老婆店,有时候疏忽难以完全避免,估计最后只能基层执法人员见而不罚,要求当事人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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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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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学习,等新的《食安法》出来,企业更难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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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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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4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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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包装上的图形、文字、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均属于标签。所以直接印在瓶子及盖子上的内容均应为标签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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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4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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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今后还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吗?各地监管主体都不一样,该怎么执行,由谁执行?个人认为今后将更加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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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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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的走势看,即使三合一了,到时候食品还是要单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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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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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竹 发表于 2014-7-2 10:53
不改罚2000,下次还这样,咋办?

再罚,瑕疵应该是表示一些印刷上的出错或无主观目的的出错。许多的专业投诉人就是拿着印刷上的小小问题大做文章,例如营业表的KJ 与正确的kJ ,食品安全法应该打击那些恶意做假,扰乱食品安全秩序的,破坏食品在公众信心的可恶企业,而不是小题大做去大家来找茬,继续这样找茬,会对食品安全有丁点作用吗?好明显没有,而是把重心移到标签上,整天为标签打假,而真正需要打假的,却无暇管理。这不是恼民伤财吗?这个必须要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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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小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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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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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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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owman190 发表于 2014-7-10 16:54
问题:出口的植物提取物(在QS发证范围)是否属于食品定义?是否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既然在QS发证范围就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p个s:我是蛤蜊派之唯一紫蛤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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